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陵县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南陵县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22-2024年)》已经2022年8月24日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2022年9月9日县委常委会第34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9月16日
南陵县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 治理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22-2024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市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要求,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54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三年攻坚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芜政〔2022〕46 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土地要素保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措施的通知》(芜政〔2022〕52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聚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拉高标杆、攻坚克难、勇争一流,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分类施治、精准处置”的原则,开展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三年攻坚,为建设“产业强、结构优、环境美、百姓富”美好南陵,促进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土地资源保障。
经过三年攻坚,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亩均效益与周边市县区差距逐步缩小,经济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全县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率达到15%,年均下降率达到5.0%;全县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每年处置率不低于25%;经济开发区综合容积率达到1.0;2022年起,除特殊工业用地外,全县新上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2;工业用地亩均税收年均增长10%以上。
二、攻坚目标
2022年全县盘活存量建设用地2100亩,2022-2024年盘活存量建设用地4600亩。具体计划如下:
(一)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2022年全县消化利用“批而未供”土地1000亩(市预下达任务目标)。到2024年底,全县消化利用“批而未供”土地1800亩,控制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批而未供”土地规模不超过1500亩。
(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2022年全县处置闲置土地500亩。到2024年底,全县处置闲置土地1000 亩以上。自2022年起,控制上年度应开工本年度未开工建设用地比例低于30%。
(三)深入推进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2022年全县实施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600亩。到2024年底,实施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1800亩。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调查建库专项行动
1.做好批而未供、闲置土地调查建库。2022年全面开展各年度新增项目用地的批准及供应情况调查,查清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规划用途等情况,逐宗逐地块分析成因,建立台账并纳入“一张图”管理,形成全县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数据库,实行闭环管理和动态更新。
2.开展工业低效用地调查、评价及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根据土地利用现状,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结合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以及亩均效益评价,以2021年12月31日为调查时点,2022年对全县工业用地进行全方位调查摸底和分析研究,建立低效用地调查成果数据库。在此基础上,编制再开发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再开发目标、空间布局、开发强度、时序安排和效益评价等,并制定分年度实施方案。
(二)实施批而未供土地分类处置行动
1.推行“以地招商”。对项目未落实造成的批而未供土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大招商推介力度,编制存量土地招商地图,推行“以地招商”。对已批准征收但不具备供地条件的,要加快土地征迁、基础设施建设等,创造条件供应土地。
2.补办供地手续。对已依法批准转用和征收的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不能按宗地单独供应的道路绿化带、安全隔离带等代征地和不能利用的边角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直接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对于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未供先用的,按规定查处后,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3.据实核销批文。对因规划调整、政策调整等原因不再实施具体征收行为的土地,经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逐级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
(三)实施闲置土地对账销号行动
1.因政府原因造成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要制定“一地一策”处置方案,其中因规划和政策调整、建设条件变化、生态保护等原因导致的,经协商一致,协议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2.因企业原因造成的。通过采取帮扶、约谈、信用惩戒、收取闲置费、无偿收回等行政、经济、法律综合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开发。
(四)实施工业低效土地整治提升行动
1.加速“腾笼换鸟”。对可以收回、收购、置换的,与用地单位协商一致后,收回全部或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对符合规划要求、产权关系清晰、无债务纠纷等具备转让条件的,进行项目嫁接,引导进入土地二级市场,转让全部或部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工业低效土地使用权人的闲置厂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引进其他企业作为承租方租用厂房。但引入的产业要符合开发园区功能定位,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要符合南陵县要求,并重新签订投资合同。
2.推动“复合开发”。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推动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对同一宗土地兼容两种以上用途的,依据建筑面积占比或功能的重要性确定主用途,并依据主用途供地。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在5年内可执行继续按原用地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也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此类土地再开发后确需分割转让的,可根据产业容量、市场需求等情况合理确定可分割转让的比例要求,最高不得超过 50%,并依据用途、比例等确定价款,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要求。
3.助力“提质增效”。对已供在建项目,凡投资强度、建设周期达不到约定要求的,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开发建设;对已竣工投产项目,其容积率、亩均效益达不到约定要求但具有开发潜力和市场前景的,督促企业限期提高效益,到期仍未履约的,追究其违约责任。
4.鼓励“退散进集”。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低效工业用地地块,集中规划利用;引导零星分散的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推进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发展,提升亩均效益。鼓励建设使用高标准厂房,用地规模小于1.5公顷且适宜使用高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一般不予单独供地。
5.强化“部门联动”。对企业投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长期拖欠税费等问题的,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县发改委、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经信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启动联合执法程序,责令限期整改,无法整改的,依法依规处置。符合关停条件的,依法予以关停。
6.推进“政府收储”。对无法进行自行整改或整治倒逼、自行整改后仍被认定为低效工业用地的企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合法取得工业用地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可以由县政府指定县属国有企业收购,或由各镇人民政府支付资金委托县属国有企业收购,鼓励各镇村经济合作社参与收购。在收回用地时,对土地使用者给予经济补偿。收回的低效工业用地,以及收储前的政策处理、历史遗留等问题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共同解决。
(五)实施工业低效土地深度开发行动
1.助力“改造提升”。鼓励用地企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消防安全要求和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等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可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效率。对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2.对符合规划要求、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满足交通、消防、安全等控制性指标要求的,经论证批准后,允许分割转让,分割转让部分应按原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如需调整,须经规划批准。
(六)实施涉法涉诉土地府院联动处置行动
1.加强“府院联动”,建立涉法涉诉土地府院联动协调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对相关破产案件办理全程公开,拓展除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以外的其他网络拍卖平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应会同县投资促进中心,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涉法涉诉地块的拍卖处置工作,做好拍卖地块信息告知工作,明确产业准入、规划建设等要求。
2.土地涉及司法查封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应主动与司法机关协调捋顺债权债务关系,研究处置措施和路径。对涉及诉讼的,县法院要开通涉法涉诉地块处置绿色通道,加快案件审理审结。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拒不缴纳土地闲置费及拒不交回土地使用权等情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七)实施工业项目用地全过程管理
1.落实产业用地准入要求。严格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和禁止目录、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在综合考虑区域资源条件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基础上,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科学合理确定地块容积率等开发控制指标。发挥土地容积率指标倒逼作用,全面提升开发园区土地容积率。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得低于1.2,标准厂房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按工业用地管理的研发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5。因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或行业生产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经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投资促进中心等相关部门论证通过后合理确定容积率准入标准。工业用地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新增工业项目在土地供应前均应按照用地标准和项目需求,编制规划总平面图并明确建设时序,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对一次性用地规模超过 150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分期供地,根据投资计划1年内全面开工(指开工建筑面积占规划总建筑面积 80%以上)的,可一次性供地,并将1年内全面开工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1年内不能全面开工的实施分期供地,实行规划预留,预留期限不超过2年。
2.确保工业用地增量。每年出让的工业用地占年度土地出让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盘活腾出存量工业用地主要用于工业发展。今后招商引资1.5公顷用地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新增供地,优先使用盘活的存量工业用地;属于主导产业上下游强链补链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新增用地。
3.实施带项目审批。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土地农转用和征收报批的依据,确保用地计划安排更精准、更有效。在申请审批批次用地时要明确具体项目,防止产生新的批而未供土地。
4.推行“标准地”供应。加大工业“标准地”供应力度,应按照不低于80%出让面积的要求确定“标准地”,实现“地等项目”。在完成“标准地”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确出让地块容积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环境能耗等标准,企业对标竞地、按标用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切实强化对拟供应土地周边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的实施力度,统筹安排成片开发方案编制、用地报批征收,适度超前实施基础设施建设。严把土地供应关口,确保土地供应时已依法报批,土地权利清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建设所需的通电、通水、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的工业项目,可将规划建设方案纳入供地出让方案,简化有关报建手续,推动“交地即开工”。
5.强化双合同监管。加强工业用地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的全过程动态监管,对新增工业用地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履约监管协议 》“双合同”监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要提出项目投入产出、建设要求、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等监管要求,并纳入土地挂牌出让文件,土地挂牌出让文件中应明确土地出让成交后受让人先与监管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各镇人民政府)签订监管协议,再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出让合同。新出让工业用地监管协议中需明确若建设项目已按照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另行约定日期)开工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已达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的,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受让人应按未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对应土地出让价款的20%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或从奖补资金账户中扣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要牵头负责实施本辖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实施项目开竣工、投达产、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和违约责任追究的全过程管理。项目正常运营后,转为按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进行管理,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体系,对严重失信或者不配合落实政府闲置低效用地处置政策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6.实施分类管理。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依法推动要素差别化、市场化配置。按照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和亩均效益评价结果,对工业项目用地进行分档管理、分类服务,实行差别化用地、用能、排放、信贷、土地使用税、人才、公租房、就学、用水、用电、用气等政策。对优先发展类(A类)企业的新增项目用地需求给予优先保障,对鼓励提升类(B类)、规范转型类(C类)企业的新增项目用地需求原则上优先使用存量用地,对调控帮扶类(D类)企业的新增项目用地原则上不再安排。
7.健全用地退出机制。一是建立土地自愿退出机制。在项目约定的开工时间之前或达产之后,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开发建设或运营的,土地权利人可申请提前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经出让人同意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可返还剩余年期土地出让价款,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补偿按照评估确定补偿标准。二是强化土地倒逼退出机制。土地权利人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按照“双合同”约定的开发利用条件使用土地,除不可抗力因素和企业遇到特殊困难外,出让人可按照协议约定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是构建低效工业用地腾退机制。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以闲置低效用地调查、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数据为基础,对辖区内低效工业用地制定收回计划,协商收回低效利用土地的,可以给予相应合理补偿。
8.建立履约通报和审计制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每年2月份将企业监管协议履约情况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梳理,经县政府批准后进行公开通报;县审计局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履约监管责任纳入审计范围。
四、实施步骤
2022年工作实施步骤如下,2023年、2024年持续攻坚。
(一)准备阶段(2022年8月上旬—2022年9月上旬)。从成员单位中抽调2-3名业务骨干,组成工作专班。印发攻坚实施方案,下发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处置年度任务并召开推进会议。
(二)处置阶段(2022年9月下旬—2022年12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对照方案要求和任务分工,落实主体责任,按照一企一策、一地一策,编制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逐一开展清理处置。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指导,协调配合做好清理处置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责任主体清理处置情况开展督查,对重难点项目挂牌督办,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申报完成的清理处置项目逐个现场核查验收,签单销号,清账见底。
(三)总结阶段(2023年1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直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产生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针对薄弱环节,查找制度漏洞,建立健全清理处置长效机制。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清理处置工作全面总结,及时制定下一年度攻坚行动任务分解表,推进处置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清理处置攻坚行动,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落实省、市工作部署要求,促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增强群众福祉的重要举措。全县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攻坚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克服畏难情绪和等靠思想,强化责任意识,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南陵县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双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负责研究解决全县清理处置攻坚行动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组织、协调开展清理处置工作。建立工作专班,集中办公,全力推进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调度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是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清理处置攻坚行动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挂帅、顶格推进,抓好组织协调,推进工作落实。各部门按照职责和工作分工加强指导,协调配合做好清理处置工作。
(三)强化处置措施。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部门协同作用,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经济等手段,多措并举,统筹推进。着重在用足用活政策、完善手续、消除障碍等方式上强力推动;着重在司法和解、破产重整、司法拍卖等方式上依法处置;着重在运用市场逻辑、资本力量、激发市场活力上探索创新;着重在资金筹措上多方联动,为清理处置中有偿收回、金融支持等提供资金保障。
(四)激励担当作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要克服消极应付、“新官不理旧账”的错误思想,按照“一改两为五做到”的要求,发扬斗争精神,主动担当作为,集中力量克难攻坚。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作为,科学运用“容缺办理”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帮助完善手续,推动专项清理处置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鼓励干部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失误和偏差,按规定予以容错免责。
(五)严肃督查考核。对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将完成情况纳入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作用,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年度考核、定期督查制度,全面掌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推进缓慢、问题突出的,要靠前指挥,协调解决,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处理处置不实、造假等问题。
附件:1.南陵县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南陵县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分工表
3.有关名词释义
4.《工业用地履约监管协议》
附件1
南陵县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新宇 县委书记
强 健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 组 长:陆 明 副县长
成 员:陈娉婷 县委常委、弋江镇党委书记
许方震 副县长提名人选、县政府办主任
万 春 县委办主任
吴长发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昂圣芹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龚 敏 县发改委主任
戴元龙 县经信局局长
王卫东 县财政局局长
刘 骏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赵 亮 县住建局局长
丁火林 县审计局局长
凌会文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寇希柱 县投资促进中心主任
吴上海 县建投公司董事长
左大进 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毛 伟 县税务局局长
陶鹏飞 籍山镇党委书记
盛茂松 籍山镇镇长
周卫民 弋江镇镇长
吴宗高 许镇镇党委书记
朱 兵 许镇镇镇长
马卫东 三里镇党委书记
王小静 三里镇镇长
曹小海 何湾镇党委书记
王贤云 何湾镇镇长
刘昌敏 工山镇党委书记
陈 浩 工山镇镇长
陈增辉 家发镇党委书记
赵金龙 家发镇镇长
汪 浩 烟墩镇党委书记
徐 雷 烟墩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刘骏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在成员单位抽调2-3名同志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负责全县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各成员单位如有人员变动,由成员单位自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南陵县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工作分工表
序号 单位 工作分工
1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 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具体实施工作。
2 县法院 负责加快涉法涉诉企业案件审理、判决、执行等工作;开通低效工业用地资产处置绿色通道。
3 县发改委 负责涉及投资项目的准入和备案工作,配合摸排、认定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及不符合“强优美富”美好南陵相关规定的工业用地。
4 县经信局 负责涉及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工作,牵头组织“亩均效益评价”工作,提供评价结果。
5 县财政局 负责依据国家及省、市、县相关文件规定落实好相关资金扶持政策,协调金融机构提供不良资产记录企业名单。
6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办理相关用地、规划手续,组织编制工业低效土地再开发专项规划,配合摸排、认定、协调处置闲置低效工业用地。
7 县住建局 负责对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及质量安全、消防、施工许可证手续办理工作。
8 县审计局 负责将开发区、各镇履约监管责任纳入审计范围。
9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配合摸排、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业用地。
10 县投资促进中心 负责配合招商引资、对接项目,帮扶自主改造企业招大引强。
11 县生态环境分局 负责配合摸排、查处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工业用地企业。
12 县税务局 负责核实税务数据、税收辅导、税款追征工作.
13 县属国有企业 负责对符合纳入政府储备的工业用地实施收购工作。
附件3
有关名词释义
1.闲置土地:本方案闲置土地,是指《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中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工业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2.低效工业用地:本方案低效工业用地,是指经第三次国土调查已确定为工业用地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的存量工业用地。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工业用地;
(2)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3)根据《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亩均效益评价工作实施方案》评价结果为D类(调控帮扶类)的工业用地;
(4)停产两年以上、半停产持续两年半以上的工业用地。
(5)落后于国家产业政策、“退二进三”、亩均税收低于2万元/亩且明显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工业用地;
(6)宗地内连片空闲土地超过15亩以上的工业用地;
(7)不符合“强优美富”美好南陵相关规定的工业用地;
(8)其他根据规定认定的低效工业用地。
3.亩均税收:总税收/用地面积(单位:万元/亩)
总税收:包括企业申报入库税款、免抵调增值税、查补税款、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不扣减退税(除误收退税、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和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等),出口退免税视同企业实缴税额。根据上级政策变化等原因,适时调整。
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用地面积,包括企业通过政府出让、土地二级市场获得的自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通过租赁、流转等方式实际占用的土地,以及其他实际占用的土地等。
附件4
工业用地履约监管协议
甲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各镇人民政府):
通讯地址:
邮政编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乙方(土地竞得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丙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通讯地址:
邮政编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要素保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措施》(芜政〔2022〕52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亩均效益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芜政秘〔202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提升产业项目质量和水平,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原则,订立此协议。丙方相关权利义务委托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
一、宗地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用途: ;
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
出让面积(平方米): 。
二、项目建设要求
容积率: ;
准入产业类别: ;
项目在实际交地之日起 月内开工建设,在开工之日起 月内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在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月内固定资产总投资额不低于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 万元/亩;项目在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月内投产;
项目投产后的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算,3年平均亩均年税收不低于 万元;
其他: 。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年税收、开工竣工等事项落实情况。经核验乙方未能达到本协议所约定要求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纳入本级信用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二)宗地交付义务。
1.宗地交付标准:宗地涉及的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政府无偿收回的除外),原土地权利注销完毕;宗地内无建(构)筑物(规划保留或双方协商一致保留的除外),场地平整并具备满足宗地施工要求的通道;宗地内(含地下)电力、通讯、供水、排水、燃气、输油、人防工程等设施迁移完毕(双方协商一致保留的除外)。后续乙方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对乙方项目建设造成影响的各类地下管线设施,由乙方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并实施迁移,所需费用经审核认可后由甲方支付。
2.在乙方已经与税务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结清宗地的土地成交价款(包括逾期支付产生的违约金)的前提下,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符合交地标准的宗地交付给乙方,交付时双方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实际交地时间以《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签署之日为准。如由于乙方未与税务部门结清土地成交价款(含违约金),即使交付期限( 年 月 日)已经届满,甲方仍然有权拒绝交付宗地,且不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无权要求任何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甲方应根据芜湖市、南陵县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协调各职能部门协助乙方办理建设、规划、土地、环保、税务、工商等相关手续。协调处理地块开发建设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群众信访事项。
(四)其他 。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以下条款涉及乙方重大权利和义务,请乙方仔细阅读,本协议签署表示乙方对以下条款的充分理解并同意)
(一)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时间开工、竣工、投产,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等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延迟的除外。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前30日向丙方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投产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开工时间以乙方领取《施工许可证》或按承诺制约定,并进场施工打地基之日为准;竣工时间以该宗地内最后一个规划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为准。
(二)乙方应在建设项目投产后 个月内,向甲方提出指标核验申请。
(三)出让宗地在未通过指标核验之前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满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外,乙方须将宗地投资建设受本协议约束如实告知其受让方,并将本协议的履行主体从乙方变更为其受让方,乙方仍需对受让方履行本协议承担连带责任。
(四)乙方将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或进行项目转让,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在做出转让、出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承租权。
(五)乙方在建设期内可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但融资必须用于本项目建设。乙方同意与甲方建立共管账户,并将抵押所获资金打入共管账户。乙方不得在建设期内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除本项目建设融资以外用途的任何抵押担保。乙方承诺不向丙方申请办理除本项目建设融资用途以外的抵押权登记,不就丙方就此原因停止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向丙方主张权利。
(六)本协议项下宗地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向第三方转让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向第三方出租后,本协议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
(七)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地块基本情况及第二条约定的项目建设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发生变动的,乙方应在获得批准后30日内,向甲方申请办理宗地基本情况或项目建设要求变动备案。
(八)对于甲方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年税收等指标落实情况,乙方应主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九)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内享有相应投资激励奖补( 万元),对以上投资激励奖补乙方同意与甲方建立共管账户,确保该部分奖补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
(十)其他 。
五、违约责任和本协议的终止
(一)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二)项约定履行宗地交付义务的,每延期一日按土地出让价款的1‰向乙方给付违约金(甲方同意乙方开工、竣工、投产时间相应顺延的除外)。甲方将符合标准的土地交付给乙方,乙方应当接受而未接受的,甲方将符合交地标准的证明材料经公证处公证后,可视为甲方已交地,公证日期为交地日期,地块的管理风险责任从此转移至乙方。乙方不接受交地的后果和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迟延开发、地块现状破坏、任何第三方由于地块而受到损害的法律责任等,全部由乙方承担。因不符交地标准造成交地迟延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标准履行交地义务,并按照本条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出核验申请,或经核验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或亩均年税收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的,甲方给予乙方从应达约定之日起为期一年的整改期由乙方予以整改,乙方应并在1年的整改期内达到本协议约定。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项目亩均年税收未达到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税收与缴纳税收的差额,要求乙方按年支付违约金。
对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拒绝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除外)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会同丙方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退还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相应土地面积、剩余土地出让年期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利息);已享有本协议第四条第(九)项约定投资激励奖补的建设项目还应扣除相应比例的奖补资金;该宗地范围内已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补偿由甲方根据评估研究确定。对于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甲方或其他相关部门有权直接从退付给乙方的土地出让金中扣除。
(三)乙方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甲方提请丙方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置。
(四)项目已按照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或已竣工建筑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或规划总建筑面积)已达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乙方应按未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或未竣工建筑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或规划总建筑面积)比例所对应土地出让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本协议第四条第(九)项约定的奖补资金共管账户中扣缴,并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中止开发建设满二年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会同丙方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退还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相应土地面积、剩余土地出让年期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利息);已享有本协议第四条第(九)项约定投资激励奖补的建设项目还应扣除相应比例的奖补资金;该宗地范围内已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补偿由甲方根据评估研究确定。对于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甲方或其他相关部门有权直接从退付给乙方的土地出让金中扣除。
(五)乙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日期届满两年内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甲方提出提前终止履行本协议并请求退还土地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二条办理;届满两年提出并经甲方研究同意提前终止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会同丙方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退还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相应土地面积、剩余土地出让年期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利息);已享有本协议第四条第(九)项约定投资激励奖补的建设项目还应扣除相应比例的奖补资金;该宗地范围内已建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补偿由甲方根据评估研究确定。对于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甲方或其他相关部门有权直接从退付给乙方的土地出让金中扣除。
(六)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三)项导致本协议的履行主体未能变更为其受让方的,则本协议项下不能通过指标核验的违约责任对乙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七)乙方依据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不影响丙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甲方不就同一违约事实和丙方重复主张违约责任。
(八)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提前终止的,本协议自动提前终止;本协议提前终止的,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一并解除。
六、争议解决
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
(一)本协议三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协议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同时,一方按照本协议中填写的通讯地址、通知方式送达的,无论另一方是否收到皆视为有效送达。
(二)本协议的金额、面积等应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三)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三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壹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
(五)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