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1 08:32信息来源: 南陵县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政务信息中心 字体:【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全面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共芜湖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芜法办〔2021〕7号)要求,现就开展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现行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县政府所属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县政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清理重点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按照南陵县人民政府《南陵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南政〔2021〕13号)第四十条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起草时应当说明理由,并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载明。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其有效期为5年。“试行”或“暂行”的规范性文件,不超过两年。

四、清理时限

县政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对起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清理重点和标准逐件进行审核,提出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意见,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表(附件1、附件3)、建议清理表(附件2、附件4)。于2022年11月16日前报送至县司法局。

对决定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司法局汇总后由县政府统一向社会公布;县政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各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底前自行向社会公布。对决定废止、修改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明确完成时限,按法定程序推进实施。

联系人:李振华、宁翔宇,联系电话:6820061,地址:县市民服务中心5002室,电子邮箱:958543166@qq.com。

附件:1.附件1:继续有效的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表.docx

2.附件2:予以废止、修改的县地方性法规清理建议表.docx

3.附件3:继续有效的镇、部门(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表.docx

4.附件4:予以废止、修改的镇、部门(单位)地方性法规清理建议表.docx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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