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陵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0 11:51信息来源: 南陵县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政务信息中心 字体:【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南陵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3日


南陵县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条 南陵县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是经县政府批准成立的县级防灾减灾救灾协调议事机构。

第二条 县减灾委设主任1名,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设常务副主任1名,由县政府副县长担任(协助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副主任由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县减灾委委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委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县减灾委主任批准。

第三条 县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县减灾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减灾办)承担县减灾委日常工作。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县减灾委工作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以人为本、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县减灾委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不代替县委、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防灾减灾救灾管理职责。主要职责:

(一)协调推动县经济开发区、各镇和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将防灾减灾救灾作为全县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行业专项规划;

(二)组织研究制定实施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政策、规划、制度;

(三)协调推动建立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促进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提高全社会自然灾害防治能力;

(四)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或终止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五)统筹指导各镇、各有关部门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六)统筹协调各镇、各有关部门开展重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

(七)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合作交流;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第六条 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三定方案”规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依法依规履行防灾减灾救灾各项责任。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全体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县减灾委全体会议。

第八条 会商评估会议制度。定期召开由成员单位参加的自然灾害风险会商评估会议,并形成会商评估报告。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重大灾害期间随时召开。

第九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县减灾委联络员。联络员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工作调度制度。加强对防灾减灾救灾和自然灾害防治等工作进展情况、会议议定事项调度,督促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和涉灾部门全面落实自然灾害防治责任,推进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防治各项工程建设落实。

第十一条 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防灾减灾救灾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进展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 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县减灾委报送防灾减灾救灾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创新措施等。原则上每年向县减灾委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及建议。

第十三条 调查研究制度。组织开展调查研究,调查研究后形成调研报告。成员单位可根据需要提出开展调查研究建议。

第十四条 专家咨询制度。县减灾委成立专家委员会,由从事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专家组成,负责提供咨询和建议。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另行制定。

第六章 事项审议权限和程序

第十五条 县减灾委全体会议由县减灾委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县减灾办提出报县减灾委主任审定。会议形成内部情况通报或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风险会商评估会议,原则由县减灾委副主任或由副主任委托县减灾办主任、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后形成自然灾害会商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县减灾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县减灾委联络员会议。

第十八条 县减灾委文件由县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县减灾办文件由县减灾办主任签发。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县减灾办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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