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南陵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5-21
文  号: 政办〔2019〕5号 性: 废止
发布日期: 2019-05-21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财政局 >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3-6823510
名  称: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南陵县人民政府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陵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

 

政办〔2019〕5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南陵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21

    

(此件公开发布)

 

 

 

 

 

南陵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实施办法

 

为提高土地资源使用效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现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税负差别化,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结合我县产业结构现状,将奖励对象扩展至全行业,但下列纳税人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非法人企业机构。

(二)年末城镇土地使用税欠缴的纳税人,近两年有逃、抗、骗税行为及逃避缴纳欠税的纳税人,被税务部门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

(三)垄断、限制类及部分特定行业不列入奖励范围,具体包括电力、烟草、电信、邮政、石油、金融、采矿、房地产等行业。

(四)经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认定未履行投资合同(协议)约定条款的企业。

(五)未能达到政策规定标准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未能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纳税人。

(六)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纳税人;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或拟进行“腾笼换鸟”的企业。

(七)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以及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型微型纳税人,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给予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已享受上述税收减免的纳税人不得同时享受财政奖励政策,具体由纳税人选择确定。

第二条  奖励标准

(一)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分6个档次给予奖励。

1.当年亩均税收贡献在2(含2万元)至3万元的纳税人,按其当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的40%给予奖励;

2.当年亩均税收贡献在3万元(含3万元)至4万元的纳税人,按其当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的55%给予奖励;

3.当年亩均税收贡献在4万元(含4万元)至5万元的纳税人,按其当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的75%给予奖励;

4.当年亩均税收贡献在5万元(含5万元)至6万元的纳税人,按其当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的85%给予奖励;

5.当年亩均税收贡献在6万元(含6万元)至8万元的纳税人,按其当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的95%给予奖励;

6.当年亩均税收贡献在8万元(含8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其当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的100%给予奖励。

(二)处于建设期的企业:新办企业用地或老企业新增用地,自用地年度起,按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建设期年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100%即征即奖。

(三)合同约定建设期满年度的次年按第二条第(一)款亩均税收贡献奖励标准的50%计算,享受相应等次的奖励。

当年度亩均税收超过各档最低标准,即可按相应档次奖励标准申请预先兑付奖励,次年再申报清算。

第三条  本通知所指亩均年度税收贡献,指所属地块所有纳税人当年11日至1231日实际净入库税收收入之和与纳税人土地应税面积之比,其中税收收入包括各类税收(含出口退税“免抵调”计入税收收入基数部分),不包括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  本通知计算奖励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为纳税人当年足额缴纳入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包括根据税收征管规定所属期为上年度但在当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补缴以前年度的土地使用税不予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三年。《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的通知》(政办〔20161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