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的通知
政办〔2016〕17号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为提高土地资源使用效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现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税负差别化,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奖励的通知》(芜政秘〔2015〕1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域范围内应税土地等级、单位税额标准,以及等级范围
根据《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陵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南政〔2013〕75号)精神,征收的应税土地等级、单位税额标准及等级范围如下:
(一)县域范围内应税土地划分为四个等级,单位税额标准如下:
1.一等应税土地为每年10元/平方米;
2.二等应税土地为每年8元/平方米;
3.三等应税土地为每年6元/平方米;
4.四等应税土地为每年5元/平方米。
(二)等级具体范围划分如下:
一等土地:
1.从城西皖南商城秋浦大道开始→向南接春谷南路→接周瑜大道→沿周瑜大道向东→至318国道与205国道立交桥→向北沿205国道→至九连立交桥→向南沿漳河大道至官塘路口→向西沿防洪墙至漳河→沿漳河向北至后港河→沿后港河向西→至后港桥→至茗桂华庭与秋浦大道连接为一个环线,环线内的土地。
2.南陵县经济开发区(含籍山创业园、食品工业园);南陵县金穗农产品加工园、许镇镇、许镇镇工矿区所占土地。
二等土地:籍山镇工矿区、弋江镇和弋江镇工矿区所占土地。
三等土地:三里镇和三里镇工矿区、工山镇和工山镇工矿区以及家发镇和家发镇工矿区所占土地。
四等土地:何湾镇和何湾镇工矿区以及烟墩镇和烟墩镇工矿区所占土地。
以上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规划区范围,本规划区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二、奖励对象
结合我县产业结构现状,将奖励对象扩展至全行业,但下列纳税人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非法人企业机构。
(二)年末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欠缴的纳税人,近两年有逃、抗、骗税行为及逃避缴纳欠税的纳税人,被税务部门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
(三)垄断、限制类及部分特定行业不列入奖励范围,具体包括电力、烟草、电信、邮政、石油、金融、采矿等行业。
(四)经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认定未履行投资合同(协议)约定条款的企业。
(五)未能达到政策规定标准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未能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纳税人。
(六)截至年末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纳税人;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或拟进行“腾笼换鸟”的企业。
(七)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以及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型微型纳税人,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给予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已享受上述税收减免的纳税人不得同时享受财政奖励政策,具体由纳税人选择确定。
三、奖励标准
(一)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芜政办〔2015〕8号)精神,对于2016年1月1日后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地产开发纳税人,按其所缴纳的第1个完整年度的土地使用税与按原征收标准征收的提标增量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二)除房地产开发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分5个档次给予奖励:
(1)当年亩均税收贡献在1.5万元(含1.5万元)至3万元的纳税人,按其当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的55%给予奖励;
(2)当年亩均税收贡献在3万元(含3万元)至4万元的纳税人,按其当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的75%给予奖励;
(3)当年亩均税收贡献在4万元(含4万元) 至5万元的纳税人,按其当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的85%给予奖励;
(4)当年亩均税收贡献在5万元(含5万元) 至8万元的纳税人,按其当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的95%给予奖励;
(5)当年亩均税收贡献在8万元(含8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其当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的100%给予奖励。
当年度亩均税收超过各档最低标准,即可按相应档次奖励标准申请预先兑付奖励,次年再申报清算。
2.当年技改项目竣工投产且设备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按其当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提标增量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3.上年度符合我县稳岗补贴和促进就业补贴申领条件的纳税人,按其当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提标增量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4.处于建设期的企业: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工业、物流业纳税人用地或老工业、物流业纳税人新项目用地,自用地年度起,按照投资合同(协议)约定的建设期完成建设任务,其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全额给予奖励。经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认可因非企业自身原因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约定而延长建设期限的,其建设期限内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全额奖励。
同时满足以上若干奖励条件的不得重复享受奖励政策,具体由纳税人选择确定。
四、奖励政策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五、办理程序
(一)申报
纳税人根据本通知规定,原则上于次年3月底前(符合预兑付条件的可即征即申报),根据税收所属情况,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分别向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提出兑付土地使用税奖励资金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包括:
1.南陵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申报表(附表1);
2.企业年度纳税情况表(附表2);
3.纳税人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纳税人当年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5.申请奖励标准第(二)项第2、3条奖励的,分别经县经信委、县人社局审核确认。
(二)受理及审批程序
县属企业申请资料经县地税局初审后,报送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资料由县住建委受理、审核、审批。
镇域范围内的企业,以及县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镇属企业,由各镇负责受理、审核。
(三)资金兑付
奖励资金根据税收收入级次,由县、镇财政承担。具体兑付流程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本着高效便捷的原则,服务纳税企业。
六、其他
(一)本通知所指亩均年度税收贡献,指纳税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净入库税收收入之和与纳税人土地应税面积之比,其中税收收入包括各类税收和教育费附加,不包括政府性基金。
(二)本通知计算奖励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为纳税人当年足额缴纳入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包括根据税收征管规定所属期为上年度但在当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补交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计算奖励的当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提标增量部分,是指目前按南政〔2013〕75号文件执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与提标前等级税额标准计算的应纳税差额部分。
(四)兑现奖励政策时,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五)本通知由县财政局、地税局负责解释。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