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陵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竣工结算审计办法的通知
政办〔2015〕9号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南陵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办法》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陵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
结算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推动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225号令)、《芜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有关事项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范围: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虽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其最终结算价超中标价(剔除预留金部分)5%以上,或结算价虽不超中标价的5%但其中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变更超中标价(剔除预留金部分)10%的,按《南陵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南政〔2008〕44号)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三条 工程项目的中标价、结算价均在5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价咨询机构库中自主选择审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审价。
第四条 针对工程结算审价中工程结算价超中标价(剔除预留金部分)5%以上的项目,施工单位对超出中标价(剔除预留金部分)5%以上部分的工程价款主动提出放弃的,需书面承诺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并经项目建设单位书面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不再履行本办法第二条的报批程序。
第五条 南陵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价咨询机构库由县审计局委托县招投标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
第六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需要审价的工程项目进行打包,在中标的工程结算审价咨询机构库中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对后期送审的项目与前一中标项目有关联的工程项目,县审计局可直接安排该项目由前一中标单位实施,但应考虑项目安排的基本平衡。
第七条 县审计局负责对所委托中介机构完成的审价项目,按一定的比例抽签进行复审,对工程审价结果有举报的项目不必经过抽签,直接进入复审程序,复审期间建设单位应保留不少于10%工程价款部分,待复审结论作出后结算;未抽中的建设项目可按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结算。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同一个中标通知书中的项目内容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方可送审,不得擅自对项目进行拆分送审,遇特殊情况,建设项目确需进行分段审价的,报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在不影响项目完整性的情况下,方可进行分段审价。
第九条 工程项目结算价低于中标价(不含预留金)10%的,或者项目工作内容有10%未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对项目投标报价的平衡性进行分析,在剔除不平衡投标报价因素后,同时对减少工程内容的原因作出书面说明,并报分管副县长批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送审前有核减额的,需提供核减明细清单,经施工单位书面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提交送审项目资料时,应一次性、完整性地提交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审价所需全部资料,杜绝在审价过程中“补签证”的现象。各审价机构不得接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补交资料,如遇特殊情况,补充资料需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除所涉及的经办人员签字外,还需加盖各单位公章,建设单位需由下属科室盖章的,建设单位应授予下属科室就权限范围的授权委托书,超权限范围的应由建设单位盖章。
第十三条 参与审价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人员应当在审价项目完成后,将审价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原件、电子资料及工程量计算书及时归档保存,需复审的项目,资料全部报送县审计局,审价机构及审价人员不得将其参与审价工作的相关结果用于与所审价事项无关的目的。
第十四条 凡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受托单位和审价人员,应当要求其回避。回避事项包括:
(一)与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含项目经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建设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该工程项目监理的;
(四)为施工单位编制该项目预、决算资料,或参与施工单位编制该项目投标文件的;
(五)为该项目提供清单编制服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回避的事项。
第十五条 根据皖价服〔2007〕86号文件规定“凡工程审计减率超过10%的,其超过部分审价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全部支付审价机构的审价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的部分,施工单位支付给建设单位,否则不得结清工程款。
第十六条 参与审价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及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与有关单位串通舞弊的;
(二)利用审价工作从相关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将审价结果用于与审价事项无关目的的;
(四)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五)拒绝接受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
(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县审计局出具的“南陵县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价的复审意见”结算工程款,及支付审价机构的审价费用。
第十八条 审价机构收取审价费用需使用本县税务机关的发票,相关税款在本县缴纳。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