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非公开
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办〔2016〕5号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南陵县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陵县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性资金项目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进行招标采购活动,因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或有特殊要求,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下列项目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
(二)因项目实施等原因,上级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
(三)其他特殊情形的。
第三条 特殊原因,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价格,由县发改委牵头,经县住建委、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及业主单位等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第二章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定点采购和分散采购等方式;
建设工程项目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包括: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等方式。
(一)邀请招标须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单位参加投标;
(二)竞争性谈判需要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单位参加谈判。连续两次招标不成功的,且报名家数只有两家的项目,可以在两家举行竞争性谈判。
(三)单一来源谈判只邀请一家单位参加谈判;
(四)询价采购须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单位参加询价;
(五)符合定点采购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定点采购。定点采购货物与服务按《南陵县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规定执行;
(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分散采购方式:
1、《南陵县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由采购单位分散采购的;
2、采购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宜由采购代理机构参与的。
第五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有特殊招标采购方式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确定与办理程序
第六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确定采用会商制度。
成立由县发改委、县住建委、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建投公司、县信息办、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业主及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会商工作小组。
第七条 项目在采用一种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招标采购不成功后,可以变更为另外一种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八条 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程序:
(一)申请
业主单位集体研究形成意见书面申请,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会商小组研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采购金额及拟采用的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2、相关文件依据和理由(附相关文件资料);
3、公开招标不成功(一次及以上),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含一种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招标不成功变更为另外一种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须提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项目招标不成功证明材料;
4、经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
5、项目招标采购的开标记录;
6、拟邀请的投标人名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5、其他有关材料等。
(二)会商
由县财政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会商小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会商会牵头单位是:政府采购类为县财政局,工程类项目(含工程服务类)为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三)公示
会商小组拟同意项目需在规定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内容如下:
1、招标人、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用的非公开招标方式及原因和相关说明;
3、公示期限;
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所属行政监督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人电话;
5、其他需公示的内容。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进行下一程序。
(四)报批
按招标限额的大小,分别由会商小组研究报县政府分管项目实施单位领导批准或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限额内的,由会商小组研究报县政府分管项目实施单位领导批准;限额以上(含本数)的先由会商小组先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项目实施单位领导审核,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第九条 潜在投标人、单位或者个人对拟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交异议。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收到异议后,应当及时回复。如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5日。中标结果公示,不少于3日。
第十一条 其他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按有关规则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招标人(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相关单位及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未实施的,相关部门给予纠正;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已实施,但未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由相关部门对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已实施,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由相关部门对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