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陵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3-02-23 14:50信息来源: 南陵县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政务信息中心 字体:【  

一、《南陵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背景

南陵县党政主要领导任期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发现,《南陵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中部分条款,未根据最新规定进行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最新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出台《南陵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征求意见情况

我委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草拟了《南陵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通过网站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后期将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情况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三、主要内容

《南陵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主要包括政策依据、办法的适用区域;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征收范围、征收计量方式、征收标准、污水处理费的使用范围、污水处理费的代收手续费的比例等内容。

根据最新的国家、省相关政策规定,主要对以下内容作出修订和增加:

(一)增加了办法的适用区域,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内容,对污水处理费的分类、收取和核定原则进行了明确。

(二)根据《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同时考虑到未来收费标准将调整,为便于后期政策衔接,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原来具体数字(南政〔2008〕58号规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居民及教育、医疗卫生机构、机关团体单位0.5元/立方米,工业0.9元/立方米,经营服务业及其他1.0元/立方米;2016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布的发改价格〔2015〕119号规定,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居民0.85元/立方,非居民1.2元/立方米)修改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和城镇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增加“在全县规划区范围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因县水务部门提出原污水处理费的代收手续费较低,参照周边地区手续费标准,污水处理费的代收手续费由原5‰修改为2%。

四、收费标准

目前,我县污水处理费标准为:居民0.85元/吨、非居民1.2元/吨。无为市、湾沚区与我县收费标准一致;繁昌区2021年调整与市区一致,居民为0.94元/吨,非居民为1.4元/吨。

五、发文建议

本文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建议以南陵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施行,原《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陵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南政〔2008〕58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