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因2008年由县政府印发的《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陵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南政〔2008〕58号),目前与财税〔2014〕151号文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实际情况有不相符之处。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南陵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依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房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对2008年9月4日印发的《南陵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进行修订。
三、起草和研判过程
(一)起草初稿
县发改委于2023年2月正式启动《暂行办法》起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暂行办法》,当月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
2023年2月、3月县发改委多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同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里多轮修改,形成了《办法(初稿)》。
(三)提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2023年3月29日,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通过,内容未与上位法产生冲突。
(四)集中审议和实施
2023年4月10日,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县政府名义(南政〔2023〕19号 )正式印发实施。
四、工作目标
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
五、《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在全县规划区范围内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指导工作。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称城镇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收取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二)征收方法: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逐月计收。使用供水企业自来水的用户按供水抄表量,由供水企业在收取供水费时代收。使用自备水源的企业有水表计量的按抄表量征收,无水表计量的按水泵铭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水量征收。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可委托镇政府或用户主管部门代征。
(三)征收标准:根据不低于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其中居民:0.85元/立方米,非居民:1.2元/立方米。
(四)使用范围: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五)代收手续费:使用供水企业自来水的用户按供水抄表量,由供水企业在收取供水费时代收,代收手续费暂按征收金额的 2%核定。
使用自备水源的企业有水表计量的按抄表量征收,无水表计量的按水泵铭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水量征收。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可委托镇政府或用户主管部门代征,代征手续费暂按征收金额的2%核定。
六、保障措施
一是做好政策解读,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宣传到位;
二是及时掌握国家、省市县相关政策和规定,做好相关政策的动态调整;
三是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南陵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杨柳
电话:0553-6823381
电子邮箱:50527818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