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城镇绿化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05 16:30信息来源: 南陵县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政务信息中心 字体:【  

2023年4月28日,《南陵县城镇绿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发布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简介

为进一步规范指导全县城镇绿化管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南陵县制定了《南陵县城镇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于2023年4月18日经南陵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暂行办法》共14条,分5章,分别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罚则以及附则。《暂行办法》的施行,有利于解决我县在适应当前城镇绿化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进一步促进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和管理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出台背景和依据

(一)出台背景:城镇绿化是城镇居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2017年南陵县获得省级森林城市称号,随着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美好环境的需求日益增强。近年来在全县绿化管护工作中发现部分区域绿化重栽植轻管护,不规范修剪养护等问题,严重影响城镇绿化美化效果。为进一步规范指导全县城镇绿化管护,巩固森林城市创建成果,科学规范指导绿化建设,全面提升绿化质量,美化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起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城市绿化条例》(第100号)、《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芜湖市城市绿地建设导则》(芜市建〔2014〕2号)、《常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常政规〔2023〕1号)、《蚌埠市城镇绿化条例》。

三、起草过程

2023年2月下旬,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了《南陵县城镇绿化管护办法(送审稿)》。3月1日-4月1日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各方面意见,4月3日起征求了各镇、县各相关单位意见并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4月10日—4月12日征求了县人大、政协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意见。4月12日委托法律专家对送审稿进行了法律论证,专家出具意见认为可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定稿、印发。4月14日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4月18日提请南陵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指导全县城镇绿化管理,全面提升绿化质量、美化人居生态环境,巩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省级森林城市成果,进一步增强广大居民的幸福感、获得感。

五、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分五章、共16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域内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等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二)管理职责:主要明确了城镇绿化范围界定的县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工作职责,其中,县城规划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和道路绿地(含行道树)由县城市管理局管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开发区范围内绿地管理;各镇规划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和道路绿地(含行道树)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国道、省道沿线绿化,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由芜湖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南陵县分中心负责管理,其中穿城路段或兼顾城市功能的由南陵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县道、乡道沿线绿化根据县道县管、乡村道镇管原则分级管理;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地、党政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由属地人民政府管理,县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居住区的绿地由小区自行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属地人民政府监督指导;鼓励居民自有苗木绿化管理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县城市管理局和属地人民政府给予技术指导。城镇公共绿化管理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绿化建设、养护计划,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建设和管理要求:一是界定了城镇绿化规划建设的具体原则和标准,如城镇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砍伐、城镇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城镇主要道路沿线、重要节点苗木移植、临时占用绿地及影响居民生产生活、公共安全等确实需要移植苗木,需经县城市管理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二是明确要求城镇绿化修剪前施工单位制定修剪方案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严禁过度修剪,造成“剃光头”现象。同时要保证管线的安全。三是重点提出要加强古树名木和后备资源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重度修剪古树名木和后备资源,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确需移植、砍伐、重度修剪的,应当进行专项论证。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报相应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四)法律责任:明确由县城市管理局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等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创新举措

一是对城镇绿化管理职责进行了规定,县直各单位及属地管理职能更加明确,克服了以往绿化管理各自为政,随意规划、建设、破坏等行为监管真空。二是严格绿化建设程序,规定了城镇绿化规划、建设等审批审查要求,特别是对绿化实施抹头式修剪等行为予以明确禁止。三是重点强调了对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的保护意义。如,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报相应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七、保障措施

县城市管理局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等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予以处罚。四是严肃查处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等行为。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解 读 人:许雪松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3-68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