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陵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7 17:10信息来源: 南陵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阅读次数: 字体:【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南陵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迅速贯彻落实。


                                                                                              2023年5月9日

南陵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省市有关项目管理的规定,规范政府投资管理行为,合理使用政府资金,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项目投资总额在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县政府统筹资金或融资)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为主。
    其中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领域和重点工程项目范围主要包括交通、水利、能源、农业农村、城镇建设、生态环境、灾后恢复重建等领域,具体以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重点工程项目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指导目录执行。
    发挥政府投资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项目投资论证,按要求组织开展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评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应确定出资人代表。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且由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县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 县发改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及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政府一般性建设资金预算,依法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必要时对工程财务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和确认。
    县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
    县住建、自规(林业)、交通、水务、城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全过程监督。卫健、教育、文旅体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原则上应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县发改委审批。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前,应当征求司法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意见,并核报县政府审查同意。
实施以工代赈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委严格审查落实以工代赈政策情况,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对项目吸纳当地群众务工就业提出以工代赈相关要求。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技术业务用房项目申请前,项目单位应取得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人防等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厉行节约要求,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绩效评估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县发改委对符合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业规划及产业政策,已落实资金筹措等建设条件,且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应当依据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项目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投资估算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落实主要建设条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单位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关部门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中明确项目资本金比例及筹措方式等内容。对于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省相关规定,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实施以工代赈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中要以适当形式体现能够实施以工代赈的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在社会效益评价中充分体现带动当地群众就业增收、技能提升等预期成效。
    县发改委对符合规划选址、社会效益、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要求,且在技术和经济上可行,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
    (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的范围,并明确各个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不得超标准、超规模设计。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及省市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征地、拆迁、建设、财务等费用。
    实施以工代赈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中明确实施以工代赈的具体建设任务和用工环节及可向当地提供的就业岗位。
    县发改委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予以批准(核定)。
    经批准(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对初步设计未按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批复要求、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的,县发改委不予批准其概算,并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按照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批复进行初步设计、提出合理概算。对可行性研究不充分、不深入,导致估算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县发改委应当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并履行立项变更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变更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变更。立项变更的投资估算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的投资估算为准。
    (一)变更的投资估算超过原批复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原投资估算的10%的为一般变更;
    (二)变更的投资估算超过原批复投资估算在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原投资估算的10%的为较大变更;
    (三)变更的投资估算超过原批复投资估算在3000万元(含)以上或超过原投资估算的10%的为重大变更。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单位完成变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并对变更的方案、内容、估算投资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县发改委提出变更的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变更实行分级管理。
    一般变更: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查意见需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盖章确认,报分管副县长审定。
    较大变更: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盖单位公章确认,向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提出变更请求,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将论证意见上报常务副县长审定。
    重大变更: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盖单位公章确认,向县发改委和县财政局上报审查意见,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将论证意见上报常务副县长审查后,报县长审定。
    未经审查并未按规定程序并进行立项变更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已进行立项变更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县发改委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县发改委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通过在线平台与有关部门共享批复文件,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应当规定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及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委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中介服务机构与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中介服务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评估工作。
    中介服务机构评估、专家评议费用由县发改委承担,中介服务机构或有关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可以不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编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需提供项目列入规划的证明资料。
    (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其中,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可以直接编制、审批初步设计。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政府决定先行下达投资计划的,应及时补办项目相关审批手续。
    前款第二项规定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省、市对简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第十七条中按规定简化报批手续的项目取得项目代码后,可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前期工作意见函。项目单位可凭前期工作意见函向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第十七条中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应当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内容;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报批文件应当达到初步设计要求,并增加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向县发改委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的批复;
    (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文本;
    (三)项目工程量清单(包括数量、定额、单价、金额);
    (四)征地、拆迁费用估算清单;
    (五)根据审查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县发改委牵头建立初步设计和概算评议专家库,在批准(核定)项目前根据项目性质、投资额大小等情况,从初步设计专家库中抽取3-5名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议(估),对评议(估)意见进行审核汇总后,形成审查意见。初步设计审查时不得修改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
项目单位要督促设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初步设计。在初步设计完善后,县发改委要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概算审查,并根据审查复核后的初步设计和概算下达批复。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和编制施工预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确需变更设计的,项目单位应在开工前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后,设计单位方可修改工程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其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负。项目在招标前需须经县财政局工程量清单和预算审查。县财政局要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工程量清单审查情况进行复核,对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全部进行复核,对总投资1000万元(含)到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按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按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根据复核后的工程量清单进行预算调整。

第三章 项目库和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实行项目储备和年度计划制度。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县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产业政策等明确的项目,是纳入“项目库”的重要依据。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根据有关发展规划和项目成熟程度,向县发改委提出纳入“项目库”的申请。县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牵头组织论证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经论证通过后列入“项目库”。对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可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的编制报批工作。“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建设依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前期工作长时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项目,可以将其移出“项目库”。
    第二十五条 列入县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称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已纳入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政府投资续建(已开工)项目;
    (二)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新开工项目原则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三)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六条 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申请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年度资金申请报告。年度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以及申请金额。
    (四)项目绩效情况分析。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年度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及附件的真实性负责。
    续建项目可简化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主要说明上一年度项目绩效完成情况、本年度拟申请的资金和项目绩效情况分析。
    第二十八条 每年10月,县发改委根据各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建议和年度资金申请报告,会同县财政、住建、自规(林业)、交通、水务、城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本着“保重点、保续建、保竣工”和“量力平衡、滚动发展、规模控制、统筹兼顾”的原则,提出年度实施的政府投资计划草案,报县政府审定后下达。
    第二十九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调整项目投资总额以及增减新开工项目投资计划的,由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委提出申请,县发改委每年年中安排一次年度计划调整(包括调增、取消和调整),经县政府审查后印发。
    第三十条 年度计划编制应当加强绩效管理。绩效目标作为申请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应与政府投资计划同步申报、同步下达。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对政府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组织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人民防空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招标采购。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形式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项目单位具体负责招投标、施工履约等工作。禁止对工程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三十五条 项目配套设施和各类地下管网、路灯、路标、安全、电力等,应纳入项目建设内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避免二次开挖。交通标线、标牌、交通信号和监控等由建设单位或县政府指定单位负责招标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电力、燃气、通信分别由各产权单位负责工程同步建设。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县发改委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县发改委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
    (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
    (二)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项目投资概算核定后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招标前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县发改委重新核定。项目概算总投资增加低于项目批准总概算10%以下的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初核后,报经项目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审查批准;超过项目批准总概算10%(含10%)以上的,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初核后,报县政府投资委员会审查批准;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于项目单位缺少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代建制)。项目代建实施单位按照与项目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服务,提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新技术、新工艺。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实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项目单位凭县发改委批准文件、年度财政资金安排计划、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工程施工进度报表、项目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办理拨款手续。资金拨付应遵循“按预算、按进度、按合同、按程序”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工程造价结算,完成财务决算编报工作,报县财政局审批。
    项目单位对项目价款决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竣工决算资料严重失真或弄虚作假,将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第四十四条 县发改委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县发改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手续是否齐全。
    (二)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三)建设资金是否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
    (四)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筹资方式等与批复文件是否相符。
    (五)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填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六条 县发改委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项目单位、代建实施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归集到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办法《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陵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南政〔2016〕11号)废止。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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