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城管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的通知
县城管局:
根据《关于排水管理职责调整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南编办〔2023〕21号)文件精神,城区排水相关职责整合至县住建局,现就你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
一、取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等4项权力事项(详见附件)。
二、请根据权责事项调整情况,于6月7日前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县城管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以及调整后权力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三、涉及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的,请商县数据资源管理局按程序办理。
附件:县城管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2023年5月31日
附件
县城管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调整 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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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5年第21号)第三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六条第一款: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
取消 |
《关于排水管理职责调整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南编办〔2023〕21号),由县住建局负责城区排水的规划、建设、行业监管和城区防汛排涝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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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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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取消 |
《关于排水管理职责调整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南编办〔2023〕21号),由县住建局负责城区排水的规划、建设、行业监管和城区防汛排涝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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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权力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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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
取消 |
《关于排水管理职责调整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南编办〔2023〕21号),由县住建局负责城区排水的规划、建设、行业监管和城区防汛排涝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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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征收 |
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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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六百四十一号公布)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2.《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一百八十三号公布)第五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
取消 |
《关于排水管理职责调整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南编办〔2023〕21号),由县住建局负责城区排水的规划、建设、行业监管和城区防汛排涝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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