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陵县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各县属国有企业:
《南陵县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5月8日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陵县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加强投资过程监管,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制度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芜湖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企〔2022〕105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陵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统称“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施的投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的投资行为,主要包括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其他投资等。
(一)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对已设立企业增资,新设或认购私募股权基金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产、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其他投资。
本办法所指的主业是指县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 县国资委围绕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结合职能转变,以优化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县属国有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第五条 县国资委对企业投资实行监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鼓励企业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指导督促企业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本县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水平,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及时向县国资委报送投资管理信息。
第八条 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做好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合法性审查。
县国资委以投资方向、风险防控、程序合规为重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履行出资人审核或备案程序。
县国资委通过项目检查、审计监督等手段,对县属国有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县国资委备案。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信息管理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十)其他应纳入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条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事前审核或事后备案管理。需事前审核的项目,未审核前不得实施投资和办理相关手续;需事后备案的项目,应当于决策程序履行结束后15日内,将投资情况报县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下列投资事项,经县国资委审核后,由企业报县政府决策:
(一)股权投资项目由县政府投委会审定。
(二)固定资产及其他投资项目:
1.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00万以下(含本数)的投资项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2.单项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0万以下(含本数)的投资项目,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3.单项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投资项目,由县政府投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 企业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固定资产及其他投资项目,由县属国有企业履行内部程序决策后,报县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 严禁为规避监管将投资拆分为多次进行,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
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将需要审批的投资项目报县国资委。企业申报投资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企业内部决策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基金组建方案或商业计划书;
(四)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口径)的财务报告或财务报表;
(五)法律意见书或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涉及经营许可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七)县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企业应当加强投资项目前期尽职调查和可行性分析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分析论证投资的必要性和依据,预测和分析投资的产业政策、市场预期、资金来源、投资回报、投资风险、合法合规性及其他影响投资的情况。必要时需征询外部专家的意见,确保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合法合规。股权类重大投资项目必要时由独立第三方有资质咨询机构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县属国有企业对通过审核的投资项目,自审定通过之日起1年内未实施拟继续实施的,须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企业应依法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参与被投资企业章程制订,并依据章程约定,向被投资企业选派董事、监事或重要岗位人员,定期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加强专职选派人员的管理和绩效考核,并进行适时轮换。在被投资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中,可结合实际明确对特定事项的否决权等条款,以维护企业权益。
第十七条 经县政府或县国资委审批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县国资委:
(一)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投资额重大调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
(二)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三)重大资产损失,严重的质量、安全生产及环境事故等;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严重损害出资人利益的情况;
(五)严重的违法违纪案件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六)银行账户、款项被冻结或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七)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等。
县属国有企业在向县国资委报告的同时,应做好应急处置及下一步风险防范预案工作。县国资委根据县属国有企业的报告及处理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县国资委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对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企业提示,企业应及时分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县国资委。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年度企业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县国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和当前风险评估情况及应对措施;
(四)年度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总结投资经验,完善投资监管制度,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升投资管理水平。
原则上县属国有企业应结合实际逐步扩大后评价的重大项目数量比例,选取的后评价项目应重点包括实施情况较好和较差的投资项目。
县属国有企业应结合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风险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县国资委对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金融投资风险,严禁期货、期权、远期、掉期合约及其组合产品(含通过银行购买境外机构的金融衍生产品)和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等业务;原则上不得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和公司债券的投资;原则上不得购买风险等级较高(风险等级达到或超过平衡型等级以上)的理财产品。
第二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识别、防范、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出现的各类风险,做好项目退出时点和方式安排。
第二十四条 县国资委指导督促县属国有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结合财会监督、监事会监督、领导人员管理、纪检监察、巡视审计成果的运用,必要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县属国有企业。相关县属国有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芜湖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党委〔2020〕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管理的县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按照县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以房地产开发、租赁住房开发为主业的企业开展商业性开发的项目,不作为本办法的投资事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属国有企业产业投资行为的办法(试行)》(政办秘〔2018〕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