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南陵县县直单位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县直单位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管理,落实过紧日子和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南陵县县直单位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6月25日
南陵县县直单位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管理,落实过紧日子和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要求,根据《安徽省省直机关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县直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是指县直单位根据工作职责组织的项目类、奖项类、资质类、评估类、论证类、鉴定类、咨询类、职称(资格)类等各类评审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某一专业领域有较深造诣,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评审专家的确定,应遵循客观、公正、回避的原则,从依规建立的专家库中选择,或经县直单位推荐。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劳务费是指直接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支出(不含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包括评审费、论证费、鉴定费、验收费、咨询费等。
县域外专家来陵参加评审的,其交通费和途中伙食费由县直单位参照我县差旅费标准统筹确定。市域内专家不得高于县差旅费标准,市域外专家不得高于县差旅费标准上浮20%。因评审工作需要安排住宿的,由县直单位在住宿费标准以内据实报销。
第六条 评审专家劳务费执行以下标准: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三类人员中含相应的同等专业水平人员)每半天(不得少于三小时,下同)的评审专家劳务费分别不得超过 1000 元、500 元、300 元。评审时间超过半天不超过3天的(含3天),评审专家劳务费从超过时间起按不超过上述标准的80%执行;评审时间超过3天的,评审专家劳务费从第四日起按不超过上述标准的50%执行。
第七条 在职人员参加本单位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的评审,以及参加属于履行本人岗位职责的评审时,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劳务费。
经县政府批准由县直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系统内部奖项类、职称类等评审活动,从系统内抽调专家参加评审的,专家劳务费按第六条规定标准减半执行。
第八条 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领取评审专家劳务费的,应当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第九条 评审专家劳务费按照“谁聘请、谁承担”的原则,由聘请专家的县直单位统筹解决经费来源。不得以发放评审费名义滥发津补贴、礼品、礼金等。
第十条 县财政局应会同县直有关单位对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规予以处置。对涉及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 对上级机关已出台的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对重大或紧急特殊项目,拟发评审费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发放单位须事前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镇的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