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陵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3 09:04信息来源: 南陵县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张博超 字体:【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各金融机构:

为服务我县中小微企业,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确保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安全有效运作,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继续发挥续贷过桥资金作用,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四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南陵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陵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服务我县中小微企业,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确保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以下简称续贷过桥资金”)的安全有效运作,规范续贷过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继续发挥续贷过桥资金作用,根据《南陵县2023年助企开门红若干政策》(政办秘〔20233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是指由县财政出资、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中小担保公司)参与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服务小微、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运作、专项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短期过桥的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  成立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地方金融局)、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应急管理局、人行南陵县支行、县中小担保公司等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具体负责续贷过桥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条  承贷银行应与县中小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证续贷过桥资金安全。合作协议经县财政局、县地方金融局鉴证后生效。

 

第二章  续贷过桥资金的申请、审批和使用

 

第六条  续贷过桥资金申请对象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且注册地位于南陵县内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贷款即将到期而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承贷银行承诺同意续贷,需要提供短期垫资服务。

(二)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标准,依法合规经营、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没有金融机构欠款欠息等不良行为;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四)经县政府文件或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企业。

第七条  企业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申请报告及《南陵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审批表》。    

(二)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承贷银行的有效续贷承诺函或有效审贷批文(未与县中小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承贷银行需另行出具承担100%续贷资金损失责任的承诺函)、《南陵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借款协议》

(四)企业基础材料(含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或信息变更登记表、企业信用报告、能耗证明等)。

(五)企业控股股东相关材料(若为法人股东,参照(四)点提供材料;若为自然人股东,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六)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单。

(七)县中小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续贷过桥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一)申请

企业应在银行贷款到期15个工作日前向县中小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承贷银行已签署同意续贷意见的《南陵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审批表》及其他资料。

(二)审核

县中小担保公司在收到齐全的申请资料后,根据申请对象及条件、申请额度和提供的资料,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真实性、完整性审核。

(三)额度

申请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应偿还银行贷款本金的90%,鼓励企业自筹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四)审批

1.企业单笔申请续贷过桥资金额度在500万元以内的(含500万元),由县中小担保公司通过内部评审会直接审批。

2.企业单笔申请续贷过桥资金额度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含1000万元),县中小担保公司提出同意性意见后,报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审批。

3.企业单笔申请续贷过桥资金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县中小担保公司提出同意性意见后,报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五)发放

企业应将10%的过桥配比资金(借款企业自筹的还贷资金)转入过桥专户,同时将应偿还银行贷款的全部贷款利息存入还款账户。县中小担保公司在完善相关借款手续后,向承贷银行办理转款手续,即向承贷银行指定的企业还款账户汇入续贷过桥资金。县中小担保公司汇入续贷过桥资金与企业归还贷款同步操作,银行续贷放款与企业归还续贷过桥资金同步操作,5个工作日内完成续贷过桥资金的借、用、还工作。

(六)安全保障

为保证续贷过桥资金安全,承贷银行应将续贷款项直接转回续贷过桥资金专户。使用续贷过桥资金还贷,承贷银行负责审核企业续贷条件,若企业不具备续贷条件的,承贷银行立即通知县中小担保公司停止办理转款手续。

 续贷过桥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续贷过桥资金仅限于企业归还银行到期贷款临时周转,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企业在未还清上次续贷过桥资金前,不得申请新增续贷过桥资金。

(三)企业使用续贷过桥资金5个工作日(自县中小担保公司汇款次日起算)内免交资金占用费;超过5个工作日的,按其续贷的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利率交纳资金占用费;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天,超过15天的按规定交纳资金占用费。由县中小担保公司直接从企业的过桥配比资金中扣收,剩余的过桥配比资金退还企业。

 

第三章  续贷过桥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续贷过桥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县中小担保公司具体运作。

第十  县中小担保公司要严格审查企业申报材料,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对续贷业务实行全程监控,确保资金按时收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县中小担保公司按月向县财政局相关部门报送续贷过桥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同时做好资金使用台账、银行对账单及办理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  申请使用续贷过桥资金的中小微企业,要做到诚信经营,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续贷过桥资金的企业,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  承贷银行承诺续贷后,应恪守承诺,按期足额续贷,发现账户或资金等有异常情况的,及时通知县中小担保公司。期间因无法续贷而产生的续贷过桥资金损失,未与县中小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承贷银行全额承担;签订合作协议的承贷银行承担50%,剩余的50%损失由县财政承担。同时,取消对该银行续贷过桥资金的使用和享受县政府扶持及奖励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全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若续贷过桥资金借出后,因银行监管不到位或转款不及时致使续贷过桥资金产生损失,由承贷银行全额承担。

 

第四章    

 

第十  为保证续贷过桥资金正常运转,由县财政局每年按续贷过桥资金使用总额的0.3‰给予县中小担保公司业务费用补助。

第十  本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三年,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原《南陵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财建〔20214)同时废止。

 

附件:南陵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南陵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 潘吉平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员: 王卫东 县财政局(地方金融局局长

            戴元龙 县发改委主任

          杨   县经信局局长

            左大进 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凌会文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根东 人行南陵县支行行长

          李立新 县财政局副局长

          王亚平 县地方金融局专职副局长

          聂素荣 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王卫东任办公室主任,李立新、聂素荣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人员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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