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奎湖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有效保护湿地资源,加强安徽奎湖省级湿地自然公园建设和管理,依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安徽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2月着手文件起草工作,于2月底完成初稿。初稿完成后,在经过法律顾问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于3月1日至4月1日期间,分别征求了县司法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市监局、县卫健委、县文旅体局、县城管局以及许镇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时在线上、线下进行公示。文件充分考虑了各部门、各单位反馈的修改意见,报司法局审核和公示最终形成该《安徽奎湖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十五项条款。主要有以下对几方面内容作了规定:
一是基本原则。湿地公园的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是管理机构。明确了安徽奎湖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管理办公室为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公园的各项工作。
三是分区管理。湿地公园417.42公顷范围从功能上划区,分别为“生态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三大区域。
四是保护内容。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止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各类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五是法律责任。进入湿地公园参观旅游的人员,应当服从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爱护公共设施,保护湿地资源,维护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由县级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总的来说,《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开发和管理安徽奎湖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的过程中,哪些工作能干、哪些工作不能干以及哪些工作必须干,是今后加强安徽奎湖省级湿地自然公园保护的制度遵循,是今后推动安徽奎湖省级湿地自然公园实现更高质量保护与发展的重要依据,也为全县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思路和建议。
四、发文建议
建议《安徽奎湖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管理办法》经本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南陵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