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南陵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7-21
文  号: 南政〔2023〕37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07-25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3-6820250
名  称: 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奎湖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南陵县人民政府

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安徽奎湖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管理办法》的

通知

南政〔202337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安徽奎湖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管理办法》已经第四十六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陵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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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奎湖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徽奎湖省级湿地自然公园的管理,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湿地公园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陵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奎湖省级湿地自然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是依法批准建立,以永续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生态资源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集河流湿地、农耕湿地、文化湿地于一体的省级湿地公园。

第三条 湿地公园划定范围以安徽省林业局批准的《安徽奎湖省级湿地自然公园总体规划》为准,由南陵县人民政府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标桩定界,是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管理与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改变或移动界标。

第四条 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依照《安徽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湿地公园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公安局、交通局、市监局、卫健委、文旅体局、城管局、许镇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组织编制,经省林业局评审通过后,由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不得擅自调整,确因保护、建设与管理需要对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调整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各项工作的开展。

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湿地公园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湿地资源实施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

(三)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湿地公园的科学研究工作;

(四进行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

(五)协助许镇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参与湿地公园外围的保护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八条 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禁止在湿地公园保育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湿地公园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 确需在湿地公园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涉水建设应当由建设单位编制涉水项目建设方案(含防洪影响评价,报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水务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湿地公园内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监管。

第十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禁止下列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开(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

(二)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采砂、采矿、取土、放牧、烧荒;

(四)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

(五)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六)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

(七)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

(八)毒杀电杀或者擅自猎捕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捡拾、收售动物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以及其他水生生物,擅自采挖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九)未经许可引进外来物种;

(十)其它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十一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等工作,保护好植被和动(植)物物种的生长、栖息条件。禁止擅自砍伐、移植、损毁湿地公园内的树木。

第十二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公园的生态监测,对湿地公园的水环境、湿地生态特征、湿地植被演替、湿地保护类群的动态变化及时进行调查和监测,评价其生态环境适宜性变化及其后果,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和修复措施,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具有奎湖传统特色的文化、旅游业态,保护符合湿地自然生态规律的农业生产系统,减少对水体、土壤和空气等环境的污染。

第十四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湿地公园在科普宣传、人文历史风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作用,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对于依托湿地公园开展的宣传活动,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利用技术推广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

本办法自20237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