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南陵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7-17
文  号: 南政〔2023〕36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07-20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市监局 >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3-6814466
名  称: 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陵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南陵县人民政府

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陵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政202336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南陵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陵县人民政府    

                                                                                  2023717

(此件公开发布)

 

 

南陵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质量强县战略,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南陵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评选和监督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扬质量领域先进事迹和工匠精神,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皖政〔201821号)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22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质量奖是由南陵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县最高质量荣誉,授予对象为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在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包括企业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县政府质量奖设县人民政府质量奖金奖县人民政府质量奖银奖两个奖项,每两年组织评审一次。

每届县政府质量奖金奖获奖组织不超过2个,县政府质量奖银奖获奖组织不超过4个。

第四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由组织自愿申请,按照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县质量发展委员会设立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权威学者、组织管理者、行业代表等质量专家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质量专家担任。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委会日常工作及组织开展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评委会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评委会负责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开展,审定评委会议事规则、县政府质量奖评审规则,审定候选名单以及研究、决定评审期间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修订评委会议事规则、县政府质量奖评审规则等重要文件;负责审定每届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方案;建立评审专家库,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等;负责县政府质量奖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查,获奖组织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县政府质量奖采取专家评审方式,由评委会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评审专家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专业水平和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组建评审组时应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原则,不得存在受雇、任职于受评单位或其内设、隶属、业务往来单位以及竞争对手单位等情形。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县有关部门及县有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内组织的县政府质量奖培育、发动、推荐和推广工作。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县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为依据,主要对申报组织近3年上述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审。医疗和教育行业参考医疗、教育卓越绩效实施指南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县政府质量奖金奖获奖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600分(总分100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组织。参加评审的组织总得分均未达到600分的,该年度金奖奖项空缺。

县政府质量奖银奖获奖推荐名单应当是总得分达到500分以上且得分居前的组织。参加评审的组织总得分均未达到500分的,该年度银奖奖项空缺。

第十二条  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发展,适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并持续改进。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自主创新能力强,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组织文化突出,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经营规模、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本县领先地位(按申报组织类型排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三)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导入卓越绩效管理制度并运行3年以上,具有显著的质量效益;

(四)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五)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组织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强;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四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评审申请: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方面政策;

(二)近3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三)近3年内因申报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应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并出现重大负面舆情的;

(四)近3年国家或省、市、县级质量监督抽查(检查)不合格的;

(五)近3年内存在涉税违法违规行为;

(六)近3年内发生亏损;

(七)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八)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及评审程序包括:发布通告、申报推荐、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审议表决、社会公示、批准公布。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通过网站或县级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申报通告,公布本年度县政府质量奖的申报事宜。

第十七条  申报组织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如实填写《南陵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由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县有关部门、县有关行业协会推荐。

第十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合法生产经营及信用等情况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入材料评审。

第十九条  受评委会办公室委托,专家评审组开展材料评审工作,并形成材料评审报告。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材料评审报告,按照得分高低顺序,确定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书面反馈材料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受评委会办公室委托,专家评审组开展现场评审工作,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提出申报组织的优势和可改进机会,由受审组织确认。专家评审组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县政府质量奖金奖和县政府质量奖银奖候选组织建议名单,经评委会办公室审议后报评委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对候选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议表决,确定拟授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拟授奖组织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评委会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授奖组织名单,报县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章  激励及经费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对获得县政府质量奖金奖、银奖的组织,分别给予4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颁发证书、奖牌。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安排按政府奖补政策兑付要求执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县市场监管局的部门预算。

第二十六条  奖励经费应用于激励获奖组织,支持其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

第二十七条  原则上政府质量奖需要逐级申报,对已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市政府质量奖(含往届市政府质量奖)、县政府质量奖金奖(含往届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不得重复申报县政府质量奖金奖、银奖。

对已获得县政府质量奖银奖的组织,再次申报仍评定为县政府质量奖银奖的,不占用当年度奖励名额,只颁发证书和奖牌,不再颁发奖金。

 

第七章  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当会同县有关部门及县有关行业协会,重点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生态环境、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应用,促进产品、服务、工程和环境质量的提升。

第二十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十条  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

第三十一条  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弘扬质量精神、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

第三十三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并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直接取消其本次评审资格。对发现并查实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报评委会提请县政府批准撤销其获奖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和奖金并予以公告,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县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四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县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及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县政府质量奖称号或标识。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  获奖组织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不断追求卓越,并承诺在自获奖次年起的5年内,每年3月前向评委会办公室提交上年度本组织的自我评价报告。评委会办公室应适时对获奖组织开展抽查。

第三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应当每年对获奖组织进行回访,支持其获奖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发现其质量管理绩效严重退步的,督促其整改;发现存在应当撤销奖励情况的,及时报告评委会,按照相应程序处理。

第三十七条  承担县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审,严守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申报组织的相关秘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况轻重予以批评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