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陵县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08 15:08信息来源: 南陵县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政务信息中心 字体:【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南陵县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办法》(修订版)已经2023年7月24日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陵县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

提案工作办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使之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及政协提案包括:

(一)市级人大常委会、政协转办的市级以上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议案;

(三)县人大代表或代表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意见以及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议案;

(四)县政协提案。

第三条 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在县长领导下进行,由副县长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督办、答复收集等日常事务,并会同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县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分别对办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和相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明确分管领导和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负责承担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具体办理工作。

第二章 交办与承办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经与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县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协商,拟定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并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发文交办。

第六条  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交办一般采取文件交办方式进行,文件交办直接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统一交至各承办单位办理;县政协提案同步在县政协智慧平台提案管理系统进行交办。交办后,由县政府牵头,联合县人大、县政协召开集中交办会议或办理工作推进会。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应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或确定各单位分别办理。

第七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在县政府办公室发出交办意见征求意见稿后5日内作出反馈说明,经县政府办公室再次审核确认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正式接到县政府办公室交办通知后,要逐件登记梳理,认真办理,不得延误或自行转办。对县政协提案,各承办单位要同步登录县政协智慧平台提案管理系统进行签收。

第三章 办理、答复与督办

第八条  按照管辖范围和业务分工,办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一)市级以上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县人大议案、重点处理建议和县政协重点提案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领衔办理,有关单位承担具体办理工作。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办理工作。

(二)一般建议和提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承办。

第九条 承办单位对承接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要及时研究,认真办理。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要切实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作出说明。

第十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切实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与交流,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和建议,准确理解意图,主动通报办理情况和征询意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一条  主办件在5件以上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召开专门办理工作征求意见会,邀请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可同时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协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应主动参加征求意见会并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或政协提案,指明分别办理的,由有关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并答复;指明主办和协办单位的,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做好办理和答复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协办意见送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积极与协办单位沟通协商并做好意见汇总工作,及时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第十三条  县政府确定由分管负责人领衔办理的案件,承办单位要按规定将办理情况答复函初稿送县政府办公室初审,并报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审定后,征求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意见。

第十四条  市级以上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县人大重点处理建议及县政协重点提案,具体答复工作由承办单位负责代拟稿,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领衔负责人签发,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答复。县人大代表一般建议和政协提案,以各承办单位名义行文答复。

第十五条 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必须按统一格式行文,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根据办复情况作出不同标记: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明;所提问题不可行留作参考的,用“D”标明。

第十六条  办理情况答复函由承办单位通过信函或南陵县政协智慧平台提案办理系统直接主送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党派,团体),同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备案和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办理情况答复函中应附有征询意见表,进一步征求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十七条 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超过3个月的,应提前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县政府办公室书面说明情况;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县政府定期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应当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督办工作作为一项日常性重要工作,及时对分管单位办理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协调解决分管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年听取一次议案建议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工作安排,县政府每年应向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分别报告一次县政府关于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第四章 复查与总结

第十九条 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复后,承办单位要组织自查,对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的,要制定跟踪落实措施。

第二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收到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反馈不满意的要及时报告县政府领衔负责人,经批示后,县政府办公室及时反馈给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接到反馈意见和县政府领衔负责人批示后,1个月内,按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组织再次办理,直至办理满意为止。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基本结束后,应按要求对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分别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县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不定期对办理工作进度和质量进行督查,推动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要将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有关文字、图片资料,按照档案规范化管理要求,统一立卷归档。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答复的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立卷归档,承办单位留存答复函备查;以各承办单位名义行文答复的由各承办单位负责立卷归档。同时,对适宜公开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答复以及本单位年度办理工作总结,按要求在政府网站主动予以公开。

第五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对办理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办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进行协商后,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办理工作中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延误办理期限、复文不符合要求以及敷衍塞责、草率应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承办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办理工作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不得评为“先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办理本级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工作以及县政府办理县政协建议案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陵县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工作办法>的通知》(南政〔201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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