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6 15:06信息来源: 南陵县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政务信息中心 字体:【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南陵县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陵县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深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工作要求,围绕我县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建设全省创新型县,聚焦新能源汽车、“一首四新”现代产业等领域,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更好发挥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支撑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发创新平台是支撑和引领全县新能源汽车、快递物流智能装备制造、电子电器信息、绿色低碳环保、高性能新材料、农产品深加工等领域的新型创新载体,包括县校共建平台、公共研发平台、企业研发平台三大类。

第三条  县级财政建立与科技、产业创新需求相适应的财政科技投入保障机制,每年安排产业创新专项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用于县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建设运营、绩效奖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县科技局围绕我县产业开展重点研发创新平台规划、布局;负责县校共建平台、公共研发平台和企业研发平台的论证、报批及日常管理工作;引导平台开展技术攻关、引进孵化科技型企业、培育专精特新企业;负责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协同县相关部门完成各类研发创新平台申报、论证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奖补资金预算管理,根据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六条  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协助推进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建设、运营、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平台认定

第七条  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县校共建平台

南陵县与高校院所等〔主要包括国内双一流大学、中科院科研院所、大型央企集团科研院所及国内知名企业以及其他相当层次的;国内双一流学科建设大学以及其他相当层次的;拥有全国重点实验室、全国重点学科专业的普通本科院校〕共同投资建设,并签订合作协议。

(二)公共研发平台

公共研发平台由我县新能源汽车、“一首四新”现代产业等领域的企业牵头投资建设,具备服务产业链上下游创新需求、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能力。

1.企业牵头,高校、科研院所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等共同建设,投资主体或共建单位不少于3家,其中高校、科研院所不少于1家,本地上下游企业不少于1家;

2.必须成立相对独立机构,并具有独立场地、设备和人员以及财务核算体系,鼓励以法人实体运行;

3.牵头单位须是合法注册并在陵经营的产业链企业;

4.拥有研发的仪器设备(包括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600万元。以网络设计开发为主的可适度放宽;

5.原则上近3年每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或年均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

6.科研人员和成果转化专职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

7.能够引入上下游企业开展联合研发,推动研发设施开放、数据共享、技术转化、技术培训、供需对接等上下游合作,能够提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工程化技术集成、规模化试生产、小试中试、标准认证、检验检测等服务,可以成为链接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工程化生产与商业化应用的共性技术平台,降低上下游企业研发成本,提升研发效率等。具备引进、孵化产业链科技型企业的能力;

8.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或科技领军人才和所在产业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有承担国家、省级或市级科技项目的经验,或牵头完成的科技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

(三)企业研发平台

企业研发平台是企业立足自身发展需求而组建的研发平台,是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科技研发机构,重点围绕我县新能源汽车、“一首四新”现代产业等领域,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和开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等活动。

1.依托单位是合法注册并在陵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申请建设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依托单位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农业企业研发投入不低于300万元);

2.拥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所及开展技术研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总额原值不低于500万元(软件类企业不低于300万元);

3.企业拥有高水平技术研发人才团队,研发人员数量及占职工总数不低于20%,一般不少于20人(农业企业研发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

4.企业具备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强大的综合实力,且具有工程化开发、成果转化的能力和条件。具备引进、孵化产业链科技型企业的能力。

牵头组建公共研发平台的企业不得再申报企业研发平台。

第八条  按照县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数据确认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研发投入,县科技局核定科研人员数量。

第九条  申报公共研发平台、企业研发平台单位须编制建设方案,经载体单位审核后,报送县科技局。县科技局会同县发改委、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采用组织专家评审、现场察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论证,形成论证意见后,由县科技局上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条  公共研发平台支持年限为五年,企业研发平台支持年限为三年。

第四章  平台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应组织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完整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重点研发创新平台每年1月底前向县科技局等部门报送上年度运营工作总结,提出本年度运营计划。

第十三条  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平台管理部门和载体单位报告日常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平台更名、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重大突破和进展,以及对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每年开展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绩效考核。

县校共建平台。由县科技局牵头制定考核细则和年度目标任务,具体以合作协议确定的目标内容进行考核。

公共研发平台。由县科技局牵头制定考核细则,重点考核科技型企业引进孵化、专精特新企业培育,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产业上下游协同能力情况等。

企业研发平台。由县科技局牵头制定考核细则,重点考核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培育、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研发投入及企业营收增幅、科技型企业引进孵化等。

第十五条  县校共建平台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运营补贴;公共研发平台、企业研发平台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以及不参加年度绩效考核的,予以摘牌且不再享受当年相关扶持政策。企业研发平台每3年进行一次论证,论证不合格的予以摘牌。摘牌后2年内不再享有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县科技局根据年度绩效考核情况,会同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形成奖励建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对新认定的公共研发平台、企业研发平台,自认定当年起纳入考核和支持范围,对已纳入市级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的(含当年),不再进行考核和纳入支持范围。

第五章 奖励支持

第十八条  县校共建平台

年度考核合格的县校共建平台,首次合作期间的前三年,给予每年不高于500万元的运营奖补,具体合作时间、奖补额度根据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  公共研发平台

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按照研发投入的30%、最高1000万元给予奖补。绩效考核良好的按照研发投入的20%、最高500万元给予奖补。考核合格不予奖补。

第二十条  企业研发平台

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按照研发投入的30%、最高500万元给予奖补。绩效考核良好的按照研发投入的20%、最高300万元给予奖补。考核合格不予奖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审计。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依法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推进县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工作、平台成果转化激励、股权投资决策等方面履职尽责、程序规范的,而工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损失等情况,工作人员未牟取个人非法利益的,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已享受本奖补政策的重点研发创新平台,不重复享受南陵县产业政策中的同类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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