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布机构: 南陵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0-08
文  号: 政办〔2023〕26号 性: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10-10 关键词:
政策咨询机关: 水务局 >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53-6823801
名  称: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城区及集镇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南陵县人民政府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陵县城区及集镇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26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南陵县城区及集镇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8   

(此件公开发布)


南陵县城区及集镇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体制,切实改善县城区及集镇住宅供水水质,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芜湖市市区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及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区及集镇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供水水压标准需采用增压供水的住宅供水管理。 

第三条  县水务部门为本县城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区及集镇住宅二次供水的供水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住建部门负责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质量安全工作。

县物价部门负责住宅二次供水费用核定工作。  

县卫生健康部门为本县城区及集镇二次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部门会同县水务部门、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严格执行治安、反恐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对新建小区二次供水的安全防范进行验收,并纳入新建居民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验收范围。

县人防部门对二次供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到人民防空工程的应支持配合。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县城区住宅二次供水的有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住宅二次供水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二次供水,是指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县城区及集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在入户之前经再度贮存、消毒、加压或经容器通过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住宅供水应充分利用县城乡供水管网的水压,遵循能直供则直供的原则。在县城乡供水管网服务压力范围内的住宅,采用直供水方式;超出县城乡供水管网服务压力范围内的住宅,采用增压供水方式。

第五条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包括泵房、储水设备等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电气和自控及安防系统、水表及水表前的输水管道及附件等。

新建的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住宅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及《芜湖市住宅二次供水设计、施工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建设,经验收合格后,交由供水单位管理。生活用水泵房应当与消防泵房分开设置。

第六条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及所选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及《技术导则》设计,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及《技术导则》进行图纸审查,供水单位应当参与技术审查。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水压要求超过公共供水管网能力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鼓励供水单位对新建住宅小区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实施统建统管,推进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专业化。实行统建统管的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日常维修。

第八条  住宅小区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由住宅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供水单位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正式供水手续。

二次供水设施验收资料应作为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内容之一。

住宅小区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列入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

第九条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移交给供水单位进行管理维护。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和运行管理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实行一户一表长期管理,由供水单位直接抄表到户。居民到户水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居民用水价格计收,不得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未改造、未移交或未纳入统建统管的住宅小区二次供水运行维护仍按原渠道进行管理,水费收缴仍按照合表用户收费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出让地块及已出让地块中规划方案未获批的住宅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应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及《技术导则》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供水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时,按原审批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已实施建设和已竣工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由住宅建设项目的原建设单位、业主、政府多渠道筹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和工程技术规程及《技术导则》逐步进行改造,验收合格后移交供水单位管理,成熟一个移交一个。实施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应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业主依法定程序表决同意。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  

(二)有符合标准要求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输配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具备水质检测能力,能够开展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原水和供水水质自检;

(五)从事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等岗位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供水单位接收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后,负责以下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

(一)泵房设施、水池、水泵和附属设施的维修、更新、保养;

(二)水泵的运行管理;

(三)水池清洗、消毒;

(四)水质的日常监测、检验;

(五)水表前供水管线的维修、保养;

(六)居民用户水表的强制检定管理、抄表、收费;

(七)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

(八)其它涉及住宅供水的相关问题。

供水单位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对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证已接收的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在设施发生故障时,供水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管理维护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保证已接收的二次供水设施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县水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告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告知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的用户,并报告县水务部门。影响消防灭火的,应当同时报告县消防部门。

因水质污染或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需要停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向县水务部门、县卫生健康部门、县生态环境部门、县住建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12小时内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县水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十六条  县二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督制度,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日常监督,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  供水单位在接收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后,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管理,保障居民用水安全,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依据《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县水务部门和二次供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中未履行城镇供水监督职责的,在城镇供水突发事件中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二次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县住建部门、水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擅自改装、迁移、拆除二次供水设施的,依据《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水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负责解释,各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