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明确2024年度南陵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的通知
有关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强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的通知》(矿安皖传〔2022〕11号)等文件要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严格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和“三管三必须”原则,实行县、镇人民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
根据人事调整并经2024年度县安委会第一次(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将2024年南陵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情况予以明确(尾矿库和地下矿山包保责任人如有变动,由接替工作的同志履行包保职责)并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请有关镇、县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包保责任并主动提醒、安排县级包保责任人定期开展日常包保走访工作。
附件:1.《2024年度南陵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包保责任人一览表》《2024年度南陵县尾矿库安全包保责任人一览表》1.《2024年度南陵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包保责任人一览表》《2024年度南陵县尾矿库安全包保责任人一览表》.doc
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的通知》2.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的通知(2).pdf
3.《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尾矿库市、县(市、区)行政首长市、县(市、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巡坝负责人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3.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尾矿库市、县(市、区)行政首长市、县(市、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巡坝负责人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doc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4.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docx
5.《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5.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2).docx
2024 年3 月23 日
抄报:县政府县长、副县长,市安委办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