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陵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7-23 16:59信息来源: 南陵县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政务信息中心 字体:【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芜湖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出台的意义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对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助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行政机关能否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体现着依法行政的水平,关系到能否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规定》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为重要抓手,对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出了具体措施,这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高效诚信的法治政府有着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二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重大行政决策往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规定》通过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引导广大群众广泛有序参与政府决策,让重大行政决策过程成为集思广益、凝聚共识的过程,能够有效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稳定性。三是有助于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行政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也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通过《规定》的出台实施,可以起到以制度促规范、以参与促公开、以流程促优化、以监督堵漏洞、以责任强担当的作用,让行政决策权在阳光下运行,让决策者科学依法行使权力,能让约束权力的“制度笼子”扎得更加牢固,这对行政决策的权力行使者而言,既是约束,也是保护。所以,这次《规定》的出台,对于我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特别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

三、起草过程

2021年3月,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南陵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通过易政网向各镇、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通过政务公开网向相关企业、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6月24日经过我局合法性审查,形成《南陵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讨论稿)》。7月2日,经县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22日,以南政〔2021〕24号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规定》共七章七十五条,包括:总则,决策草案的形成,决策草案的审查,决策的决定与公布,决策的执行与调整,监督与责任追究,附则等方面的规定。

(一)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定义及原则

《规定》指出: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决策机关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活动。包括1.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2.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3.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4.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5.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6.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并说明了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民主决策原则、依法决策原则、公开决策原则、高效决策原则。

(二)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决策启动程序

决策启动是源头,把决策动议环节纳入法治化轨道,有助于遏制草率启动决策、上马项目,减少行政和财政资源浪费。为此,《规定》在参考上位法体例的基础上,明确决策建议和确定对应的承办单位,并对决策建议书内容以及决策承办单位起草决策草案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决策审查程序

决策法定程序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五个环节。

1.公众参与是民主决策的重要体现。《规定》要求,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具体方式方法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进行选择。

2.专家论证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体现。《规定》要求,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开展咨询论证。起草过程中,结合相关文件内容,对专家论证制度作了细化规定。

3.风险评估是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的重要举措,能够保证决策者在全面清醒认识决策负面影响的基础上进行决策。《规定》坚持风险可控作为决策标准,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机关制定的有关单位开展风险评估;经评估认为风险不可控的,不得决策,或者调整决策方案、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

4.合法性审查是依法决策的重要保障。《规定》明确合法性审查为决策必经程序,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规定》还明确了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审查方式、审查期限和审查内容,规定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作相应处理。

5.集体讨论决定是民主决策的重要内容。《规定》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决策必经程序。集体讨论决定是民主集中制的体现,既强调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等法定形式审议讨论,又坚持首长负责制,规定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四)告知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决策的决定与公布

《规定》明确了集体讨论应当提交的材料、提交讨论的流程、列席单位和决策公布方式、途径等其他内容。

(五)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与调整

为了保证决策执行、及时发现决策偏差、提高决策纠错效果,《规定》明确了对决策执行单位的要求,确定了决策执行监督和实施后评估制度。其中,结合我省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立法研究的情况,对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评估对象、评估主体、评估程序及内容、评估结果运用等内容。

(六)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监督与责任追究

为了落实决策程序制度的刚性约束,《规定》严格决策责任追究,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并对决策过程中的各类主体,包括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受委托单位等,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责任。

五、主要特点

(一)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细化

《规定》对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程序作出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决策程序规定》对各项程序都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明确了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方式、拟定决策草案的期限、风险评估的重点内容,规定了听证报告和专家论证报告的内容、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以及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等。通过细化和补充,使决策草案的形成程序更加缜密,可操作性更强。

(二)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的审查

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是保证决策合法的关键环节。《规定》明确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为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对送请合法性审查应提供的材料、审查方式和提出审查意见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以保证司法行政部门严格审查把关,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有效。

六、解读人:南陵县司法局李振华  联系电话:0553-68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