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9 16:35信息来源: 南陵县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政务信息中心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和《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补贴对象范围

202411日起,本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对象范围。

补贴对象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基准日以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文件时间为准。

二、缴费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缴费补贴标准。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二)补贴对象每人享受缴费补贴标准(以下简称总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我县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三)补贴对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需足额缴费并按年申请缴费补贴,标准为3000//年,最长不超过15年,最后一次领取时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一次性支付。

补贴对象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缴费补贴一次性支付。

(四)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按年缴费的基础上逐年给予缴费补贴,标准为3000//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入其个人账户,最长不超过15年,最后一次计入时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一次性计入。

补贴对象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将缴费补贴一次性转入其个人账户后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发系数重新核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从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的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上述缴费补贴不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缴费补贴计算,在计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按照100%除以计发系数计发。

(五)补贴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已计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已领取缴费补贴累计不足总标准部分,可申请一次性支付或依法继承。

(六)土地被多次征收的被征地农民,按首次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时的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被征地农民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职工养老保险的,不重复享受缴费补贴。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和管理

(一)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预算,征收每亩土地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按照土地被依法批准征收时当地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倍执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筹集标准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专项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差额不足部分由县人民政府承担。

(二)县自然资源、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同配合,做好社会保障费用筹集工作。预存单位应及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预存到县预存征地准备金账户。社会保障费用预存不到位的,不得报请批准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被依法批准后,县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协同配合,及时将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转存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没有转存社会保障费用的,不得实施征地。征地未获批准的,预存的社会保障费用返还预存单位。

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由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单位按本款第(一)条标准补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政策。社会保障费用没有足额缴纳、保障对象和保障政策没有确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不得签署社会保障意见。

(三)要加强社会保障费用资金监管,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并严格落实资金预提、对账等机制,严禁拖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新老政策衔接

(一)本通知实行前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原政策规定进行保障,以后其承包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时,不再给予缴费补贴。

(二)本政策执行前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继续执行《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秘〔202136号)中待遇调整机制规定,逐步缩小新老政策待遇水平的差距,实现新老政策水平基本相当。

五、缴费补贴发放工作流程

(一)各镇政府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村(社区)填报《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1),送县自然资源、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

(二)缴费补贴对象选择参保险种后,向征地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关系登记表》(附件2)。

(三)村(社区)对申请缴费补贴对象进行初审后,汇总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对象名册》(附件3),报镇相关部门。

(四)镇相关部门根据村(社区)报送的补贴对象名单,对其参保缴费情况进行核查后,报镇政府确认。

(五)镇相关部门将确认结果按规定公示后,送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六)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缴费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比对,将符合补贴对象名单反馈至各镇。

(七)各镇人民政府根据县人社部门反馈的补贴对象名单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资金到位后,将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补贴金额打入南陵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由南陵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将补贴计入补贴对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补贴资金发放至个人账户。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镇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专人负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保工作平稳有序。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镇政府牵头负责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征地基础信息填报等工作;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确定、征地时间、被征收耕地面积和地类认定等工作;县征收办协助镇、村做好安置人员、被征收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填报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协助确认承包权、征地前耕地面积和剩余耕地面积认定等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认定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资金拨付和专户资金保值增值。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镇和相关部门要统筹考虑现实情况,做好政策解释,合理宣传政策,积极引导符合补贴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四)抓好工作落实。各镇和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筹集社会保障费用,确定被征地农民补贴对象,确保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202411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今后国家和省如有新政策规定出台,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南陵县人民政府  

 20243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