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南政秘〔2024〕46号
为切实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有效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县城镇建成区(含规划区)、农村居民居住区、学校、工矿企业、部队营区,安徽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长乐片区、安徽丫山国家级地质公园、安徽南陵奎湖省级湿地公园、安徽丫山省级森林公园、安徽南陵小格里省级森林公园、安徽西山省级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
(二)禁猎期
哺乳动物、鸟类每年2月1日至9月30日;两栖类、爬行类每年10月1日至翌年8月15日。
(三)禁猎对象
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安徽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止猎捕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军事武器、体育运动枪支、猎套、猎夹、捕鸟网、地弓、地枪、气枪、排铳、土枪、土铳、铁夹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陷阱、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五)其他事项
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数量增长超过生态容量并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种群调控计划,合理确定猎捕数量,报省林业局批准后进行猎捕。
林业、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猎捕、人工繁育、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寄递、食用、经营利用、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流入市场和经营场所。
(六)法律责任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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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