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解读】《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跟踪解读
一、公众咨询:南陵县禁猎期和禁猎对象是什么?
(一)禁猎期
依据《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禁猎期为哺乳动物、鸟类每年2月1日至9月30日;两栖类、爬行类每年10月1日至翌年8月15日。
(二)禁猎对象
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安徽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承办单位: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咨询电话:0553-6815002
二、公众咨询:违反《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范围内进行猎捕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政策解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自然保护地、禁猎 (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3.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承办单位: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咨询电话:0553-6815002
三、公众咨询:猎捕野猪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政策解答:2023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7号),野猪被调整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目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法律规定保护范围之外的野生动物,野猪可在自然保护地、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以外依据猎捕方案开展猎捕活动,不受猎捕量限制,无需申请《狩猎证》,但猎捕人员和组织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工具和方法。
承办单位: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咨询电话:0553-6815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