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检查单位:芜湖市南陵县应急管理局(3402230020)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检查项类型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备注 |
非煤矿山执法检查 | 大类 | ||||||||
安全教育培训 | 大类 | ||||||||
安全教育培训 | 6.1从业人员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十五条 | 查看是否有培训计划和记录,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培训。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 | ||||
安全教育培训 | 6.2特种作业人员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 | 查看所有人员是否有证,查看操作证是否有效。 | ||||
安全管理机构 | 大类 | ||||||||
安全管理机构 | 3.1安全管理机构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查是否建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安全管理机构 | 3.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查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安全设施“三同时” | 大类 | ||||||||
安全设施“三同时” | 2.2安全设施设计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 | 查看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有重大变更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 | ||||
安全设施“三同时” | 2.1安全预评价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第八条 | 查看是否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 ||||
安全设施“三同时” | 2.3安全验收评价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二条 | 查看是否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 ||||
安全设施“三同时” | 安全设施“三同时”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 金属冶炼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 其他建设项目,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初步设计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和审查,形成书面报告、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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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 大类 | ||||||||
应急管理 | 9.1应急预案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 | 查看是否制订了预案,是否向有关安监部门备案。 | ||||
应急管理 | 9.2应急演练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 | 查看是否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实施。 | ||||
安全管理制度 | 大类 | ||||||||
安全管理制度 | 4.1安全生产责任制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4.1条 | 查看是否有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岗位职工等安全生产责任制。 | ||||
安全管理制度 | 4.2安全管理制度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4.1条 | 查看是否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等。 | ||||
资质证照 | 大类 | ||||||||
资质证照 | 1.2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 查看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等是否在有效期内。 | ||||
资质证照 | 1.1企业证照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综合因素 | 查看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等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的内容是否发生变更。 | ||||
安全投入 | 大类 | ||||||||
安全投入 | 7.1安全生产费用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 查看财务账目,是否有年度投入计划和提取、使用情况记录,是否足额提取并专款专用。 | ||||
安全投入 | 7.2工伤保险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 查从业人数,是否已为全部人员缴纳。 | ||||
安全投入 | 7.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 查看是否投保。 | ||||
安全投入 | 制度和台账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
(1)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制定年度安全投入计划,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 ||||
安全投入 | 专款专用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3)安全投入专款专用 | |||||
安全投入 | 费用提取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2)冶金、机械企业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安全投入资金,其他行业企业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 |||||
隐患排查治理 | 大类 | ||||||||
隐患排查治理 | 8.1隐患排查治理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 查看是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相关记录。 | ||||
隐患排查治理 | 隐患排查治理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 ||||
设备检测 | 大类 | ||||||||
图纸资料 | 大类 | ||||||||
现场安全管理 | 大类 | ||||||||
应急救援 | 大类 | ||||||||
应急救援 | 人员、器材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应急救援人员、器材配备并建立档案 | ||||
应急救援 | 预案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
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制定、评审、备案与演练 | ||||
相关方管理 | 大类 | ||||||||
相关方管理 | 协议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 (一)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 ||||
相关方管理 | 日常管理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二)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 ||||
劳动防护 | 大类 | ||||||||
劳动防护 | 劳动防护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
按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本企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制度及发放台账 | ||||
重大危险源 | 大类 | ||||||||
重大危险源 | 重大危险源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 ||||
安全设备 | 大类 | ||||||||
安全设备 | 安全设备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
建立安全设备维护、保养、定期检测台账和档案。 | ||||
安全警示标志 | 大类 | ||||||||
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警示标志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建立较大危险因素风险分级管控台账。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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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 大类 |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大类 |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 |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大类 |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建立涵盖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部门、车间主任、班组长、员工等层级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履职和考核情况。 | ||||
教育培训 | 大类 | ||||||||
教育培训 | 教育培训档案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1)制定全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
教育培训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证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2)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合格证。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取得培训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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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 (3)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和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按规定取证,证件有效,与实际岗位相符。 | ||||
教育培训 | 岗位培训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4)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相关人员应进行专门安全培训。 | ||||
教育培训 | 学校实习生、劳务派遣、相关方人员教育培训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5)学校实习生、劳务派遣、相关方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 ||||
行政审批 | 大类 | ||||||||
行政审批 | 营业执照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1)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 | ||||
行政审批 |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
(3)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 ||||
烟花爆竹现场管理 | 大类 | ||||||||
烟花爆竹现场管理 | 选址布局及安全距离(烟花爆竹)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 | 检查企业选址布局及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 ||||
烟花爆竹现场管理 | 安全设施设备(烟花爆竹)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 | 检查企业是否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是否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危险化学品基础管理 | 大类 | ||||||||
危险化学品基础管理 | 应急管理(危化)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条 | 检查企业是否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将应急预案报安监部门备案。 | ||||
危险化学品基础管理 | 隐患排查治理(危化)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 ||||
危险化学品基础管理 | 重大危险源管理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 检查企业是否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 ||||
危险化学品基础管理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条 | 检查企业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
危险化学品基础管理 |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条 |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
危险化学品基础管理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危化)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条、第四条 | 检查企业是否有按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是否经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 ||||
危险化学品基础管理 | 资质证照(危化)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 | 检查企业是否取得危险化学品相关许可 | ||||
危险化学品现场管理 | 大类 | ||||||||
危险化学品现场管理 | 安全设施设备(危化)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条 | 检查企业是否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是否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危险化学品现场管理 | 选址布局及安全距离(危化)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第六条 | 检查企业选址布局及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 ||||
烟花爆竹基础管理 | 大类 | ||||||||
烟花爆竹基础管理 | 应急管理(烟花爆竹)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 | 检查企业是否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将应急预案报安监部门备案。 | ||||
烟花爆竹基础管理 | 隐患排查治理(烟花爆竹)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 |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 ||||
烟花爆竹基础管理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烟花爆竹)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六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 | 检查企业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 ||||
烟花爆竹基础管理 |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烟花爆竹)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六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 | 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
烟花爆竹基础管理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六条 | 检查企业是否有按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是否经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 ||||
烟花爆竹基础管理 | 资质证照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 | 检查企业是否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
非煤矿山执法检查 | 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 查看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等是否在有效期内。 | ||||
非煤矿山执法检查 | 安全预评价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第八条 | 查看是否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 ||||
非煤矿山执法检查 | 安全设施设计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十条 | 查看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有重大变更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 | ||||
非煤矿山执法检查 | 安全验收评价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二条 | 查看是否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 ||||
非煤矿山执法检查 | 安全管理机构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 查是否建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非煤矿山执法检查 | 安全管理制度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4.1条 | 查看是否有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制度等。 | ||||
非煤矿山执法检查 | 基本图纸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4.15条、第4.16条 | 查看矿山是否保存各类图纸,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 ||||
非煤矿山执法检查 | 从业人员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十五条 | 查看是否有培训计划和记录,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培训。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 | ||||
非煤矿山执法检查 | 特种作业人员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条 | 查看所有人员是否有证,查看操作证是否有效。 | ||||
非煤矿山执法检查 | 安全生产费用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 查看财务账目,是否有年度投入计划和提取、使用情况记录,是否足额提取并专款专用。 | ||||
非煤矿山执法检查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 查看是否投保。 | ||||
非煤矿山执法检查 | 应急预案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 | 查看是否制订了预案,是否向有关安监部门备案。 | ||||
非煤矿山执法检查 | 应急演练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 | 查看是否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实施。 | ||||
非煤矿山执法检查 | 设备检测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 | 查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检测检验报告,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合格。 | ||||
非煤矿山执法检查 | 安全设施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5号) | 查看安全设施是否完好。 |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大类 |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企业人员和资质、工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 | 细类 | 非煤矿山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7、4.16、5.2.5、5.2.7、6.2.1.2、6.2.1.11、6.2.1.12、6.3.2.6、6.4.2、6.5.1.3、6.5.5.4、6.6.1.2、6.6.2.2、6.7.1.5项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条 4.《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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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执法检查 | 大类 | ||||||||
工贸企业执法检查 | 金属冶炼企业执法检查 | 细类 | 金属冶炼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 2.《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3.《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4.《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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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执法检查 | 粉尘涉爆企业执法检查 | 细类 | 粉尘涉爆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 2.《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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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执法检查 |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执法检查 | 细类 | 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工贸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3.《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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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 大类 | ||||||||
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细类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三条、第八条至第二十二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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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细类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三条、第六条至第八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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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 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监督检查 | 细类 |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第三条、第六条至第十六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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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监督检查 | 大类 | ||||||||
烟花爆竹监督检查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 细类 |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至第十五条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条、第五条至第七条、第十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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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监督检查 |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细类 |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至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至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九条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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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 大类 |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 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细类 |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五条至第十六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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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 对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细类 |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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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 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 细类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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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 对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细类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至第十三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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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大类 | ||||||||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安全评价机构监督检查 | 细类 | 安全评价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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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细类 |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 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