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文本
《南陵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
暂行办法》解读文本
一、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12号)、《南陵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南政〔2016〕11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概述
暂行办法在结构和内容上分为七章二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主要对暂行办法的制定意图、适用范围、目标、要求等作出规定。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共两条,主要对工程变更中各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的单位职责分工作出规定。
第三章变更内容共三条,主要对工程变更内容和如何按造价进行分项界定作出规定。
第四章变更申报、会审和审批共三条,对工程变更申报及会审、审批程序进行规定。
第五章相关要求共六条,主要对工程变更中的特殊情况及规划调整的办理等作出规定。
第六章相关要求共五条,主要对工程变更中的责任及处罚措施等作出规定。
第七章附则共四条,主要对办法的适用范围、施行日期、解释部门等作出说明。
三、主要政策点
第一条说明暂行办法制定意图。
第二条对县级政府投资项目作出解释。
第三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造价。
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六条对项目变更的目标和规范作出规定。
第七条对工程变更审查固定参加单位及各部门职责作出规定。
第八条对项目建设单位和勘探、设计等参加建设单位的职责作出规定。
第九条对工程变更概念作总述。
第十条对工程变更的具体内容作出解释。
第十一条按造价变更大小对工程变更进行分类。
第十二条对工程变更初审的程序及会审需提交的材料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对工程变更会审的有关程序作出规定。
第十四条对工程变更如何审批及一般、较大、重大工程变更审批的审批权限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对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先变更后审批程序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严格审批规定,审批不通过不得复议,严禁拆分申报。
第十七条规定因工程规划调整导致变更的由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调整手续。
第十八条规定因征地拆迁等原因需调整规划的,属地镇政府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向原规划批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规划调整手续后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规定重大方案变化及概算调整需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发改委进行概算调整。
第二十条规定变更工程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
第二十一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不报批或先先实施后报审,财政、审计部门不得认可。
第二十二条明确先追究、后变更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对造成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审、施工、监理单位如何处罚作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相互串通情况如何处罚作出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审查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如何处罚作出规定。
第二十六条明确中央、省、市投资为主的项目,国家、省、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无规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项目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八条明确本办法由县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