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保留)

发布时间:2020-04-29 09:41信息来源: 南陵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阅读次数:编辑:周振 字体:【  
南陵县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保留)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中介服务事项是否收费、收费类型、标准及依据 委托主体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6项)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2.《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发改环资规〔2017〕5 号)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应通过购买服务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对节能报告评审,有关机构依据专家意见和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县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 1.《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9号令,2015年第26号令修订)第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第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各级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依法开展业务。
2.《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1〕18号) 第十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节能评估机构审核和监管。节能评估机构实行备案制,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具有市级发展改革管理权限的县,可以由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直接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第二十一条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或依法取得的发展改革部门认可的其他相关节能咨询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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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 4 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2.《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工程咨询资质(丙级以上咨询评估资质)的咨询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9号令,2015年第26号令修订)第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凭《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开展相应的工程咨询业务。第七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各级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依法开展业务。第十条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标准:(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5%,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二)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1名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三)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不少于5年;(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五)有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 市场调节价 行政机关
3 定调价项目成本监审年度财务报告编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1329号):五、夯实工作基础。(十三)落实经费保障。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财政部《关于同意成本监审不收取费用的复函》(财综〔2006〕59号)要求,将开展成本监审包括借助第三方力量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成本监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2.《安徽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安徽省政府令第215号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根据成本监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成本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按照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三)主要成本项目、内涵、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说明;(四)最近3年成本变动情况及其原因说明;(五)最近3年与成本直接相关的主要凭证原件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六)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价格成本监审 具有行业监管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年第14号,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2、《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2005年第24号令)第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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