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发改委党委书记、主任张伟解读《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2020年南陵县“四上”企业发展奖补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县发改委党委书记、主任张伟就《2019-2020年南陵县“四上”企业发展奖补暂行办法(修订版)》进行解读:
问:请您介绍一下《2019-2020年南陵县“四上”企业发展奖补暂行办法(修订版)》出台背景是什么?
县发改委党委书记、主任张伟:为激励和扶持我县“四上”企业加快发展,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努力实现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问:请您介绍一下《2019-2020年南陵县“四上”企业发展奖补暂行办法(修订版)》总体考虑是什么?
县发改委党委书记、主任张伟:我们注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办法》为激励和扶持我县“四上”企业加快发展,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努力实现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来制定的;二是合理制定指标任务。《办法》各项指标、增速任务是经认真研究测算、广发征求意见、认真吸纳完善后拟定的,力求导向明确,任务具体,符合实际。
问:请您介绍一下《2019-2020年南陵县“四上”企业发展奖补暂行办法(修订版)》重点内容是什么?
县发改委党委书记、主任张伟:《办法》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审核标准。《办法》针对“四上企业”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的范围进行阐述。
第二部分 奖励扶持政策。
(一)企业奖励政策。其中分为升级奖励补助、上规模奖励补助和个人奖励政策。
针对升级奖励补助。对当年新增且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规上审核标准的“四上”企业(除工业企业、商贸大个体),按每户2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人。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每户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增限额以上商贸大个体,销售额/营业额达限上标准,按每户0.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奖单位承诺2年内不得转出,否则予以全额收缴。
对新晋升为特级、一级、二级总承包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和新晋升为一级专业承包资质建筑业企业的奖励,纳入“建筑之乡”专项政策兑现。
针对上规模奖励补助。(1)对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行递增奖励,按递增比例给与奖励补助,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金额上浮50%。(2)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商贸在库大个体零售单位年销售额,首次达到一定金额且达到相应的增幅,给与相应的奖励补助。(3)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商贸在库大个体限额以上住宿餐饮单位年营业额首次达到一定金额且达到相应的增幅,给与相应的奖励补助。(4)省市平台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一定金额且达到相应的增幅,给与相应的奖励补助。国家规上服务业企业满足以上奖励条件的,奖励金额上浮50%。(5)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年产值首次达到一定金额且达到相应的增幅,给与相应的奖励补助。年产值连续两年以上超10亿元且当年增幅达到16%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针对个人奖励政策。获得上述奖励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企业,统计基础工作完善的,对企业从事统计工作的个人给予每户1500元的一次性工作补助。
(二)部门奖励政策。各载体单位每新增一户“四上”企业奖励3000元,每新增一户省市平台服务业企业3000元,每新增一户商贸大个体奖励1500元。在市对县考核中排名前三或相比去年上升2位的,奖励主管部门和发改、统计部门各2万元,每多上升1位追加2万元奖励(连续两年以上位次排名第一的视为多上升1位)。可全部用于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三)扶持政策。一是“四上”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县有关职能部门应为其申报各级各类专项扶持资金,并享受贴息政策。县创业富民小额贷款政策应予以扶持。二是“四上”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申报各级各类先进时,各部门应予以推荐。三是政府性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蓝领公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需求的,应予以安排。
第三部分 考核兑现。一是各“四上”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完善的财务统计制度,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信息,县发改、经信、住建、商务、统计、税务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县住建局核定新晋升建筑企业时要符合统计部门相关指标要求。二是县发改、经信、住建、商务、统计等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四上”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对符合条件没有进入“四上”企业名单的,责令其必须加入管理,税务等部门加大稽查力度,联合执法。三是由县发改委牵头建立协商机制,会同县经信、住建、商务、统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定期召开企业统计人员报表分析会,并对重点“四上”企业进行调研沟通,确保及时、准确掌握“四上”企业运行情况。四是奖励资金每年申请一次,按行业性质分别由县经信局、商务局、住建局、统计局初审后报县发改委,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复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五是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一拨付。对于已享受县有关财政奖补政策的交通运输、建材销售等类型企业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补政策。
第四部分 解释执行。本办法由县发改委会县经信局、住建局、商务局、统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暂定一年。以前县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