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地方储备粮检查事项
(二)政性粮食抽查事项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地方储备粮检查事项
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向有关单位和入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三、检查依据
(一)《南陵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承储任务。
(二)根据中共南陵县委办公室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粮食和物资储备股负责国家各种粮食补贴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使用。
(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四)《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