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2年12月)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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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 |
执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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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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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 |
诉讼案件当事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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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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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计价费〔1998〕2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0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5〕28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7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3〕239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皖价行费字〔1998〕11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皖价费〔2002〕145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财综〔2004〕12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4〕4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6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9〕91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 |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安徽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芜湖管理处及其委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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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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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157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 |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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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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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 |
执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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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动产登记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7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登记函〔2021〕2 号);南陵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自然资规函〔2022〕31号 |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每件550元;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其他类型企业(不含银行类、房地产开发类企业)免收 |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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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耕地开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号;财政部财税[2121]8号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24-36元/平方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缴纳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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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土地闲置费 |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 |
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 |
县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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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土地复垦费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
按照被破坏 土地每平方 米6至9元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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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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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 |
执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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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污水处理费 |
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政府令第183号;县发改委(南价费〔2013〕3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税〔2014〕151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财综〔2015〕196号;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发改综合〔2016〕322号;县发改委、县水务局发改价格〔2021〕490号 |
本县城区规划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向各镇排水管网排入污水的用水户 |
居民生活用水0.85元/吨;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行业用水 |
县水务局、各镇及其委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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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城市道路占用、 挖掘修复费 |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建设厅、建城字[2002]23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财税〔2015〕68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20〕1241号 |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 依据文件 |
县城管局市政园林管理所及县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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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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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 |
执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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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皖交财〔2010〕391号;皖政〔2016〕54号,省交通运输厅皖交运〔2016〕83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交路〔2019〕144号、皖交路〔2020〕26号;皖交路〔2021〕151号 |
政府还贷公路行驶的车辆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交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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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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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水资源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发改价费〔2019〕622号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水务局及其委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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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 |
执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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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皖价费[2017]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财政部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 据文件 |
县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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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县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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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市物价局、财政局芜价行费〔2011〕14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明电〔2020〕13号;皖发改价费函〔2021〕24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皖发改价费函〔2022〕127号 |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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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县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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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 |
执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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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号;皖政[2016]5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价费函〔2021〕167号;财政部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监审费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人防〔2020〕60号) |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
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6B级每平方米1000元 |
县税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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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仲裁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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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仲裁费 |
国办发〔1995〕4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0〕19号 |
仲裁案件当事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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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责任事项 |
2.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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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