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许可分表

发布时间:2023-12-29 09:29信息来源: 南陵县人民政府阅读次数:编辑:南陵县政务信息中心 字体:【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全文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全文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具体事项、前置条件、受理机构、程序、期限等内容;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提供申请书面材料的格式文本,以及监督、投诉渠道;告知申请材料的具体形式及送达方式。
    2. 受理环节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收到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2个工作日内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3.审查环节责任:由主办科室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中,需要现场踏勘的,组织现场踏勘;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
    4.决定环节责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作出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同时制作相关证件(批准文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证书和审批决定。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负责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皖发改环资规〔2021〕8号)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或委托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实施。省级权限节能审查项目中,建设地点位于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芜湖片区、蚌埠片区的,由自贸区节能审查机关依法承接实施节能审查,并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后10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备。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节能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登记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节能审查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在节能审查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资源和能源浪费的;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许可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新建民用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不得降低防护标准。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市级行政规划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及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申请方式及形式。
    2.受理环节责任: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决定环节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做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同步告知申请人;做出准予人防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做出决定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据相关规定对做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规划管控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就近易地修建。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设防城市防空地下室平均造价(不含土地成本)核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市、县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条件、标准和减免项目。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不得减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2.《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三)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37 行政许可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按照不少于原面积、不低于原防护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标准补建或者予以补偿。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规定时间办结;法定告知。
5.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6.监管环节责任: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其他后续监督管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违法批准。
    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项目核准机关包括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本目录所称的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八、省以下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核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由设区的市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二、能源4.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具体事项、前置条件、受理机构、程序、期限等内容;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提供申请书面材料的格式文本,以及监督、投诉渠道;告知申请材料的具体形式及送达方式。
    2. 受理环节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收到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2个工作日内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3.审查环节责任:由主办科室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中,需要现场踏勘的,组织现场踏勘;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
    4.决定环节责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作出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同时制作相关证件(批准文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证书和审批决定。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5.擅自增设变更擅自增设项目审查程序或条件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1 行政许可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具体事项、前置条件、受理机构、程序、期限等内容;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提供申请书面材料的格式文本,以及监督、投诉渠道;告知申请材料的具体形式及送达方式。
    2. 受理环节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收到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2个工作日内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3.审查环节责任:由主办科室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中,需要现场踏勘的,组织现场踏勘;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
    4.决定环节责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作出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同时制作相关证件(批准文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证书和审批决定。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负责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2 行政许可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具体事项、前置条件、受理机构、程序、期限等内容;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提供申请书面材料的格式文本,以及监督、投诉渠道;告知申请材料的具体形式及送达方式。
    2. 受理环节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收到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2个工作日内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3.审查环节责任:由主办科室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中,需要现场踏勘的,组织现场踏勘;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
    4.决定环节责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作出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同时制作相关证件(批准文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证书和审批决定。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节能审查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3 行政许可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4.《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5.《安徽省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行政许可程序管理规定》(皖经信电力〔2013〕269号)第五条: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对具备审批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电力行政许可条件的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下放电力行政许可审批权限,由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50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后报省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对110千伏、220千伏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后报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35千伏及以下输电线路、变电站等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审批。县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可由市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具体事项、前置条件、受理机构、程序、期限等内容;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提供申请书面材料的格式文本,以及监督、投诉渠道;告知申请材料的具体形式及送达方式。
    2. 受理环节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收到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2个工作日内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3.审查环节责任:由主办科室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中,需要现场踏勘的,组织现场踏勘;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利害关系人。
    4.决定环节责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作出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同时制作相关证件(批准文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证书和审批决定。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负责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