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数字化电子招投标环境下串通投标违法犯罪有哪些特征?

发布时间:2024-11-01 10:19信息来源: 南陵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阅读次数:编辑:成静文 字体:【  

    一是团伙性明显,隐蔽性高。违法主体实施串通投标,多采取控制多家投标企业协同报价等方式,数量上少则几十多则上百家,同一项目中甚至出现多个不同团伙作案。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字化转型后,违法主体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串通投标行为多发生在交易平台之外,在平台内的违法行为信息存留较少,涉案主体关联性不足,线索发掘难度较大。

    二是违法成本低,获利巨大。为扶持企业发展,国家及省市出台多项优惠政策,包括减免投标保证金、采取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但违法主体利用政策优惠,变相减少其组织实施串通投标的成本,一旦串通投标成功,其获利远超实施成本。同时,在刑事司法中串通投标罪刑罚较低,长效震慑效果不足。

    三是干扰项目履约。根据查办案件反馈,组织实施串通投标的违法主体往往不参与项目履约实施,多采取违法中标后买卖标的项目,更甚者通过层层违法转包、分包获利,严重影响项目履约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