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陵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陵县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6年7月27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南陵县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2.3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3.2 分级响应
4. 监测报告
4.1 监测预报
4.2 震情速报
4.3 灾情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I级或Ⅱ级响应
5.2 III级响应
5.3 IV级响应
5.4 信息发布
5.5 应急结束
6. 恢复重建
6.1 调查评估
6.2 恢复重建规划
6.3 恢复重建实施
7. 应急保障
7.1 救援队伍
7.2 物资与资金保障
7.3 基础设施保障
7.4 指挥平台保障
7.5 避难场所保障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有感地震应急
8.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8.3 县外地震事件应急
9. 附 则
9.1 奖励与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安徽省地震应急预案》,《芜湖市地震应急预案》、《芜湖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和省、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发生地震灾害和县外发生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有关部门和各镇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省人民政府是应对省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县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
2.组织体系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县经信委(科技局)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
2.1.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县经信委(科技局)主任(局长),县人武部、武警南陵中队负责同志。
成员: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委、县经信委(科技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委、县交通运输局、县农委(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旅游局、粮食局)、县卫计委、县审计局、县外侨办、县新闻传媒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县人防办、县政府应急办、县气象局、武警南陵中队、消防南陵大队、南陵供电公司、中保财险南陵分公司、团县委、县红十字会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县政府可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进行调整。
2.1.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委(科技局),履行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办公室主任由县经信委(科技局)主任(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民政局、县住建委、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
2.1.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综合组(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入)、抢险救援组、地震监测与震害调查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基础设施保障和恢复组、通信保障组、建筑物安全鉴定组、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灾害损失评估组、社会治安组、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宣传报道组等13个工作组。根据需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对工作组的设立进行调整。
2.1.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专家组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专家组,为地震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技术咨询和建议。专家组由县经信委(科技局)负责组建和联系。
2.2 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在地震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协调、督导抗震救灾工作,按照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部署,做好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一般由赶赴现场的县人民政府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武部、武警南陵中队、县政府应急办、县经信委(科技局)、县民政局和灾区镇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对副指挥长进行调整,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分别负责抢险救援、物资供应、地震监测与震害调查、损失评估、灾民安置、通讯保障、社会治安、医疗防疫、宣传报道等方面工作。
2.3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
受灾镇人民政府设立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镇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展有关应急救援前期行动,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上年全县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当县内发生6.0级以上地震(M ≥ 6.0),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县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5.0 ≤ M < 6.0),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县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4.0 ≤ M < 5.0),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当县内发生3.5级以上、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3.5 ≤ M<4.0),可能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时,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Ⅰ级、Ⅱ级响应,本县辖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实施我县的抗震救灾工作。
Ⅲ级响应,本县辖区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县的抗震救灾工作。根据需要,报请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我县的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支援。
Ⅳ级响应,本县辖区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县的抗震救灾工作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表1。
表1 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
地震灾害级别 |
响应级别 |
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Ⅰ级 |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
重大地震灾害 |
Ⅱ级 | |
较大地震灾害 |
Ⅲ级 |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
一般地震灾害 |
Ⅳ级 |
县(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
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监测预报
县经信委(科技局)负责收集和上报省、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在省、市地震部门指导下,做好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县人民政府根据省、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制定专项抗震救灾应对工作方案,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县经信委(科技局)应立刻将省、市地震局通报的测定结果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 灾情报告
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点、范围、强度,以及受灾人口、人员伤亡、转移安置和重要基础设施损毁等情况。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时汇总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在90分钟内报市人民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民政局、县经信委等部门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将核实的初步灾情报县人民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并及时续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应及时将收集的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迅速核实并报市人民政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通报市有关部门。
5 应急响应
当县内发生一般以上地震灾害后,县经信委(科技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省、市地震局测定的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
5.1 I级或Ⅱ级响应
5.1.1 镇级先期处置
灾区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和灾情调查,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立安置点,发放生活用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1.2 县级先期处置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先期处置行动。
(1)迅速了解灾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派出县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成员赶赴灾区。
(2)立刻派遣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驻陵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被困群众。
(3)立刻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
(4)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交通、水利、市政、通信、广播电视、油气管道及电力线路等基础设施。
(5)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保障救援通道畅通;维护社会秩序,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8)其他重要事项。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本组高效有序开展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当省、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到达灾区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刻接受省、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2 Ⅲ级响应
灾区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刻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灾情调查核实、应急恢复等先期处置工作;迅速了解灾情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视情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在市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2.2 县级先期处置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迅速了解灾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视情请求支援;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立刻派遣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驻陵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被困群众。
(3)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4)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交通、水利、市政、通信、广播电视、油气管道及电力线路等基础设施。
(5)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保障救援通道畅通;维护社会秩序,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8)统一发布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9)加强涉外事务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境外人员,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
(10)配合省、市级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专业救援队和相关工作队伍,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1)其他重要事项。
5.3 Ⅳ级响应
灾区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刻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灾民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灾情调查核实、应急恢复等处置工作;迅速了解灾情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视情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在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3.2 县级应急处置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迅速了解灾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视情请求支援;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立刻派遣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驻陵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和被困群众。
(3)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组织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4)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交通、水利、市政、通信、广播电视、油气管道及电力线路等基础设施。
(5)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保障救援通道畅通;维护社会秩序,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8)统一发布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9)加强涉外事务协调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境外人员,做好对外信息沟通与通报。
(10)配合省、市级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专业救援队和相关工作队伍,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1)其他重要事项。
5.3.3 应急行动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工作组,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立即按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本组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1)人员搜救。县人武部、县公安局、武警中队、消防中队、县安监局、县经信委、县应急办等有关部门组织驻陵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县消防部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搜救被压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及时向县抗震救灾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县卫计委组织协调医疗救援队伍,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县卫计委、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
(3)安置受灾群众。县民政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居住等问题。在受灾镇、村(社区)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有序发放。县经信委(科技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组织企业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县教育局指导受灾地区适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4)抢修基础设施。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委等有关部门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县住建委、县经信委(科技局)、县新闻传媒中心、南陵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组织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县经信委(科技局)协助市地震局组织架设市级流动测震台,配合省、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现场测震,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及时研判灾区震情形势。县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县环保局安排专业力量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县水务局、县国土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县安监局、南陵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住建委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损毁的建筑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构)筑物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7)维护社会治安。县公安局、县司法局、武警县中队等有关部门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戒毒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优先保障抗震救灾车辆通行。
(8)开展社会动员。团县委、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加强应急志愿者队伍管理;及时开通应急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运输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视情组织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9)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县民政局、县经信委(科技局)、县住建委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
5.4 信息发布
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负责Ⅳ级地震灾害信息发布工作。地震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发布震情,4小时内发布初步灾情、震情趋势判断意见以及抗震救灾情况,适时开展后续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5.5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隐患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础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根据省、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认真总结地震应对工作,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交地震应对工作总结报告,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总后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6 恢复重建
6.1 调查评估
民政、经信、住建委等有关部门及灾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形成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
6.2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恢复重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编制;重大、较大地震灾害需要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与省相关部门共同编制。
6.3 恢复重建实施
灾区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 救援队伍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武部、武警南陵中队、消防南陵大队、县经信委(科技局)、县应急办、县安监局、县卫计委、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应加强地震救援等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建设,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镇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企业、社会组织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应急救援队伍类别:人员搜救队伍由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驻陵部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地震志愿者队伍组成;工程抢险专业队伍由县工程抢险专业队伍组成;次生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县各行业救援队伍组成;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由县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组成。
7.2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镇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志愿者队伍等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
7.3 基础设施保障
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极端情况下,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电视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建立健全公路、水路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7.4 指挥平台保障
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综合利用现有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和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做到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实现震时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快速反馈,保障抗震救灾中信息(含音视频)畅通、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5 避难场所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利用广场、公园、绿地、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备设施,并储备必要的物资。
学校、医院、养老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维护好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7.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出版与广电、经信、共青团等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地震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制订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有感地震应急
县内发生3.0—3.4级有感地震,县人民政府迅速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在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应对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市地震局报告震情、社情。根据省、市地震局的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宣传地震知识,做好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的准备,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
县内发生3.0级以下有感地震,县人民政府要立即派出工作组,在市地震局的协助下做好应对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社情。根据省、市地震局的震后趋势判定意见,及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宣传地震知识,做好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的准备,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
8.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当我县出现地震谣传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委(科技局)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澄清事实,平息谣传。对制造、转播地震谣言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8.3 县外地震事件应急
当我县周边地区发生地震灾害时,根据震情、灾情和对我县的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由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本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其他地区发生地震灾害时,根据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安排或灾区政府的请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对地震灾区的支援工作。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经信委(科技局)负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与本预案相衔接、配套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县级地震主管部门备案。各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型水库、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报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应急预案操作手册。
9.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经信委(科技局)会同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陵县地震应急预案》(南政办〔201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南陵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南陵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附件1:
南陵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指导和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情。承担宣传报道组牵头工作。
2. 县政府办公室(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综合组、抢险救援组牵头工作,做好值守应急和信息报告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开展抗震救灾,协调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
3. 县发改委:指导防震减灾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组织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并指导实施。承担基础设施保障和恢复组牵头工作。
4.县经信委(科技局):协调供电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线路和设施;参与组织企业有关救灾物资调配、生产恢复;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网络的畅通。
进行震情信息报送,快速了解灾情,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与省地震局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市政府汇报震情会商和地震趋势信息;参与指挥调度现场救援队救援;开展地震烈度、科学考察和震害调查等,参与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参与指导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宣传。
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地震监测与震害调查组、灾害损失评估组等牵头工作。参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地震监测、灾害调查及抗震救灾宣传工作。
5.县教育局:指导灾区学校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上报;组织力量配合救援队伍在学校开展救援,视情组织转移和安置灾区师生,指导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配合县住建委对校舍进行安全鉴定和加固;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学校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6. 县公安局:组织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指导灾区开展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实行交通管制措施。承担社会治安组牵头工作。
7.县民政局:协调调配救灾物资,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组织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灾区做好灾民的安置和遇难人员的善后、遇难者家属抚慰工作;争取省财政资金支持,接受上级民政部门下拨的紧急援助款物;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统计、上报灾情。承担群众生活保障组、灾害损失评估组、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牵头工作。
8. 县司法局: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9.县财政局:争取上级财政部门资金支持,接收、分配外县支援经费;落实并下拨专项应急资金;参与指导地震应急物资储备、群众生活物资调拨、灾区恢复重建等工作。
10. 县国土局:组织开展地质灾害信息收集、上报;指导次生地质灾害的处置;指导灾区对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排查与评估,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参与组织灾后重建规划、灾后重建工作。
11. 县环保局:组织对灾区环境监测,以及地震灾害引起的污染源泄漏等次生灾害的监测和防控;组织收集灾区环境污染灾情信息并及时上报。
12. 县住建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区建(构)筑物抗震性能进行隐患排查;组织指导灾区各类建(构)筑物的抗震加固和修复工作,指导灾区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对城市的基础设施等进行抢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承担建筑物安全鉴定组牵头工作。
13.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收集灾区公路、桥梁、隧道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桥梁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地震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协同县公安局实施交通管制措施;指导道路抢修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
14. 县农委(林业局):制定并组织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指导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导群众开展农业生产自救,参与灾害调查评估,对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
15. 县水务局:指导收集并上报灾区水利工程灾情信息;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组织力量对灾区水利工程和相关险情进行排查、评估、应急抢险及灾后恢复重建。
16. 县商务局(旅游局、粮食局):协调灾区采购生活必需品;组织对商贸企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受灾商贸企业进行生产自救,恢复灾区的市场秩序;组织粮源,保障灾区粮油食品供应。
掌握灾区游客受灾情况,指导做好灾区游客临时安置等工作,协同处理相关涉外涉港澳台游客事务。
17. 县卫计委:组织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指导收集灾区医疗机构灾情信息并上报;指导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有效防控;指导灾区群众预防食物中毒;指导灾区卫生部门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帮助;指导紧急医疗救援队伍建设。承担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牵头工作。
18.县外侨办:负责处理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中的相关涉外事务,协助省、市外办安排到我县参加抗震救灾的国际救援队伍开展工作。承担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牵头工作。
19.县新闻传媒中心:协调保障灾区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宣传报道等工作。
20.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区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21. 县安监局:协调督查灾区次生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对直管行业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协调督查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保障关键设施的安全。承担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牵头工作。
22.县人防办: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开通与管理工作,协同开展应急通信保障。
23.县气象局:协助做好前期灾情调查等工作;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的预测预报,及时发布气象信息。
24. 县供电公司:组织力量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障地震现场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25.中保财险南陵分公司:及时组织开展灾后理赔、给付工作。
26.团县委:负责开展地震应急志愿服务工作。
27.县红十字会: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参加伤员救治;对口捐赠物资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协助省、市红十字会处理对口国际社会援助事宜。
28.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抢救被压埋人员,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开展工程抢险,参与医疗卫生、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
附件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综合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经信委(科技局)、县民政局、县政府应急办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汇总上报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贯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灾区镇指挥部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督促落实;承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文电、会务及简报编辑、资料整理归档等工作;办理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人武部、县公安局、武警南陵中队、消防南陵大队、县经信委(科技局)、县政府应急办、县安监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协调县紧急救援队伍开展紧急救援工作,组织力量赶赴灾区搜救被困群众,调运抢险救灾装备;视情实施交通管制等特别措施;组织清理灾区现场。
3.地震监测与震害调查组:由县经信委(科技局)牵头,县国土局、县住建委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协助市地震局开展地震监测,研判趋势,开展余震防范工作。
4.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经信委(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委、县农委(林业局)、县商务局(旅游局、粮食局)、团县委、县红十字会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组织调集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与监管。
5.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组:由县卫计委牵头,县农委(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武部、武警南陵中队、县红十字会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协调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抢救伤员,加强医疗物资的调度,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6. 基础设施保障和恢复组:由县发改委牵头,县经信委(科技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委、县交通运输局、县农委(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旅游局、粮食局)、县新闻传媒中心、县人防办、中保财险南陵分公司、南陵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指导抢修因灾受损的基础设施,组织核实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制订恢复生产方案并组织实施。
7. 通信保障组:由县经信委(科技局)牵头,县政府应急办、县人防办、电信南陵分公司、移动南陵分公司、联通南陵分公司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组织各通信运营企业迅速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必要时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8. 建筑物安全鉴定组:由县住建委牵头,县教育局、县民政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组织对灾区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进行排查,指导灾区各类建筑物的抗震加固和修复等工作。
9.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经信委(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委、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武警南陵中队和县消防大队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做好各种安全隐患排查;加强气象、地质和环境监测;做好次生灾害源、地质灾害隐患点、危化物品等各种安全隐患的防控工作。
10.灾害损失评估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教育局、县经信委(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委、县农委(林业局)、县水务局、中保财险南陵分公司等参加。主要职责:组织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等,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1.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司法局、县信访局、武警南陵中队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
12.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由县民政局和县外侨办牵头,县商务局(旅游局、粮食局)、县卫计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红十字会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指导国内外救灾款物的接受和管理;妥善处理地震中的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13.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民政局、县政府应急办、县信息办、县新闻传媒中心为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抗震救灾信息发布;负责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分析,正确引导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