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3-12-29 16:22信息来源: 南陵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阅读次数:编辑:邰世美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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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南陵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权责事项.xls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
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84号公布)
第二十七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二十九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境内的组织、个人不得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第四十五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网安〔2022〕166号)
第一章 第四条  在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下,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督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行业监管部门)开展数据安全监管,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数据处理活动和安全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行业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本地区工业、电信、无线电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处理活动和安全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地方行业监管部门统称为行业监管部门。
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数据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行业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业务、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第248-261项执法事项,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纳入行政处罚执法主体,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审查,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整改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上报市经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第二十七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未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未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报送的风险评估报告未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未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从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的行政处罚
对境内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未经工业领域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境内的数据的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日常检查、接群众举报的涉及超能力生产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及时指派承办人调查。执法人员调查应全面、客观、公正,并保留相关证据,做好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制作《非煤矿山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复杂的应报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作《非煤矿山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制作《非煤矿山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在七日内将《非煤矿山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要求企业盖章或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三)采用可能危及及相邻矿山安全生产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的;(四)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五)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环节责任: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日常检查、接群众举报的涉及超能力生产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及时指派承办人调查。执法人员调查应全面、客观、公正,并保留相关证据,做好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制作《非煤矿山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复杂的应报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作《非煤矿山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制作《非煤矿山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在七日内将《非煤矿山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要求企业盖章或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采用可能危及及相邻矿山安全生产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行为的处罚
对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行为的处罚
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处罚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1、立案环节责任:非煤矿山行政主管部门日常检查、接群众举报涉及违反环保规定、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一定后果的,应依据《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及时指派承办人调查。执法人员调查应全面、客观、公正,并保留相关证据,做好询问笔录。
3、审查环节责任: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制作《非煤矿山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案件复杂的应报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作《非煤矿山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制作《非煤矿山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在七日内将《非煤矿山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要求企业盖章或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5 行政处罚 对建设、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对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不得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不得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墙体材料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审查,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整改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上报市经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墙体材料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     1.立案环节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审查,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批。
    2.调查环节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
    3.整改环节责任:向当事人下达整改通知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4.告知环节责任:逾期未能进行整改的,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决定环节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办公室领导审阅,上报市经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环节责任: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7.执行环节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0.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1.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2.对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违法主体未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 行政
确认
省级新产品认定   1.《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经国家或者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2.《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皖经信科技函〔2017〕880号)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新产品认定工作。经认定的新产品颁发《安徽省新产品证书》。《安徽省新产品证书》有效期3年。
1.受理责任:公示安徽省新产品评定范围和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向社会公告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络方式。
2.审查责任:委托第三方评定机构,对申报的安徽省新产品进行评定。
3.决定责任:根据第三方评定机构的评审意见,经我厅审核,拟定安徽省新产品名单。
4.送达责任:公示安徽省新产品名单,无异议后,正式公布年度安徽省安徽省新产品名单。
5.事后责任:对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评定资格的,一经查实,撤销评定结论,追回奖励资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安徽省新产品的项目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安徽省新产品的项目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受理的;
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虚假骗取评定的;
4.在审核的项目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发现骗取评定后,不严格核实和追究责任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
确认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三、制定法规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六)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与监管。……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不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
2.《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产品确认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
2.审查责任: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审查是否符合确认条件。
3.决定责任:决定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示。
4.送达责任:公示无异议后经办人制作确认证书,并通知申报单位领取或其他方式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而不予以确认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而予以确认,造成税收流失的;
3.没有按照实事求是原则、秉公办事的;
4.负责受理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影响确认流程公正公平公开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
规划
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347号第4项第1条;
2.《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1.编制责任: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行业人员和专家进行调研,按时完成编制任务。
2.审查责任:对规划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送审责任:制发报送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批准实施。
4.公示责任:依法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
5.事后评估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便公布和实施的;
2.因需要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进行调整和修订而没有进行相应调整和修订的;
3.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中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1.前期准备责任:根据散装水泥行业发展情况,结合实际需要,组织行业人员和专家进行调研,拟定编制大纲。
2.审查责任:组织相关人员编写规划初稿,组织专家评审、依法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并予以公示。
3.决定责任:上报主管部门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向社会公示、信息公开。
4.发布责任:向社会公开发布散装水泥长远规划。
5.评估责任:定期跟踪评估规划实施效果,监督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的落实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的规划不予通过或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规划而予以审核通过的;
3.未尽到审核责任或者未充分听取有关单位的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4.在规划审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规划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其他
权力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2项。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六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4.《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发改投资规〔2017〕6号 )第六条 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企业投资跨设区市的项目由省级备案机关办理。 第七条 依据国务院专门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组织专家踏勘矿山现场、审查,提出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不予核准和批准的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向申请人和部门内部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非煤矿山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通过,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3.在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在审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