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分表(2023年)

发布时间:2024-01-03 09:23信息来源: 南陵县经济和信息化局阅读次数:编辑:邰世美 字体:【  
7 行政
确认
省级新产品认定   1.《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经国家或者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2.《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皖经信科技函〔2017〕880号)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新产品认定工作。经认定的新产品颁发《安徽省新产品证书》。《安徽省新产品证书》有效期3年。
1.受理责任:公示安徽省新产品评定范围和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向社会公告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络方式。
2.审查责任:委托第三方评定机构,对申报的安徽省新产品进行评定。
3.决定责任:根据第三方评定机构的评审意见,经我厅审核,拟定安徽省新产品名单。
4.送达责任:公示安徽省新产品名单,无异议后,正式公布年度安徽省安徽省新产品名单。
5.事后责任:对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评定资格的,一经查实,撤销评定结论,追回奖励资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安徽省新产品的项目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安徽省新产品的项目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受理的;
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虚假骗取评定的;
4.在审核的项目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发现骗取评定后,不严格核实和追究责任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
确认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三、制定法规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六)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与监管。……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不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
2.《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20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产品确认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
2.审查责任: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审查是否符合确认条件。
3.决定责任:决定予以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依法向社会公示。
4.送达责任:公示无异议后经办人制作确认证书,并通知申报单位领取或其他方式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确认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而不予以确认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而予以确认,造成税收流失的;
3.没有按照实事求是原则、秉公办事的;
4.负责受理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影响确认流程公正公平公开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