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信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县工信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调整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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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实施层级 |
1.事项名称规范调整为: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和违规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行为的处罚。 2.实施层级由“市、县”规范调整为:省、市、县。 3.实施依据规范增加:《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期限内现场搅拌砂浆的。”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行使。” 理由: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事项名称表达不明确,《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七和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该处罚内容包含“对违规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行为的处罚”,该事项包含省级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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