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教育局关于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9年本)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11-12 16:40信息来源: 南陵县教育局阅读次数: 字体:【  

 

南陵县教育局关于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9年本)的通告

     
 
           我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9年本)经县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电话:0553-6839686
附件:南陵县教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南陵县教育局
2019年11月11日
 
相关附件:

南陵县教育局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1 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服务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的通知》(皖教办[2016]7号)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组织集体报名,历届生或同等学力者,到各市、县(区)规定的报名点报名。在我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根据本人意愿,可在流入地就读学校报名参加考试,也可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在外省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我省学生,自愿回我省报考的,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集中设立报名点,接受回户籍所在地参加考试的学生报名。中考报名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区)教育局负责制定。为掌握全省初中毕业生报考信息,各市要按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要求采集信息,建立健全考生电子档案。 县教育局、中考报名点学校
2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及现场确认 1.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
(皖教基〔2014〕3号)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像抓好高考、中考一样抓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
2.《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全省普通高中2009级学生学业水平测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一、报名条件 具有报名资格的考生如下:1.经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籍的普通高中高二学生; 2.经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籍的中等职业学校综合高中班的高二学生; 3.自愿参加学业水平测试的社会考生;以上1、2类考生以学校为单位向县(市、区)学业水平测试办公室集体报名,第3类考生应在当地学业水平测试办公室报名。三、报名信息的采集,各市学业水平测试办公室采集报名信息,采用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报名系统导出MDB格式数据库上报或采用EXCEL格式上报。
县教育局、各普通高中
3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及现场确认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15〕32号)符合报名条件,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原则上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市、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名。考生报名基本信息在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安排下,由各报名点读入报名资格审查合格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相关信息,同时组织考生在网上由本人录入其它信息。 县教育局、教育考试中心
4 中考政策加分核实转报 1、《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6〕25号)第四条:四、严格控制政策性加分。各地要进一步清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中考加分政策,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
2、《芜湖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的通知》芜教招考〔2016〕14号 附件:芜湖市2016年初中毕业学业考试和高中阶段招生工作实施办法中第(五)条考生照顾加分政策
县教育局、中考报名点学校
5 县直属普通高中学生国家助学金名单核实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第三款第一条: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政策顺利实施。教育部门要将普通高中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2.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3.省教育厅等三部门《2016年省民生工程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三、工作要求(三)严格界定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认定行为。各市、县(区)和学校要认真对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界定资助范围,规范资助对象认定行为。......要定期、不定期地抽查核实受助学生名单及资助资金发放信息,坚决杜绝虚报名单、套取国家资助资金现象发生,确保让所有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能及时享受到国家资助。
县教育局、各普通高中
6 县中等职业学校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核实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110号):“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2、《关于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07〕564号)第三条:进一步完善资助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做好发放管理工作。
县教育局
7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加分材料核实转报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皖招考〔2015〕32号):考生可携带身份证(少数民族考生另须提供户口本)、相关证书和证明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在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报高考加分,逾期不予受理。各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将对申报材料原件进行电子扫描并上传,逐级审核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县教育局、高考报名点学校
8 县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学生名单核实 1.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84号):“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免学费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2.《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九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中等职业学校填报的分专业收费标准、受助学生名单等数据进行系统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县教育局、中等职业高中
9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县教育局、市特殊教育学校、县特殊教育学校
10 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2.《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就近入学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得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第八条 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应当接收。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3. 《芜湖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6年芜湖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芜教基〔2016〕39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统筹下,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学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初中合理划定对口小学(单校划片)。对于城市老城区暂时难以实行单校划片的,可按照初中新生招生数和小学毕业生基本相当的原则为多所初中划定同一招生范围(多校划片)。优质初中要纳入多校划片范围。 六、做好随迁子女就学  坚持深化改革,分类推进,妥善解决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升初问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制定随迁子女初中入学的政策措施,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实施工作。各地要依法合理确定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积极接收随迁子女就学,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融入城市生活。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扩大公办学校容量,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购买民办学校服务,加大对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支持力度,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特大城市要结合城市发展规划、人口控制目标和教育承载能力,稳步有序地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学。
5.《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相关政策的通知》(芜政办[2014]21号):四、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居住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排进入公办学校就读。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在居住证所在地购房的(拥有完全产权),在优先保障户籍与房产证“两个一致”学生就近入学的前提下,片区学校学位可以容纳的予以就近安排入学,片区学校学位无法容纳的予以统筹相对就近安排入学。
6.《芜湖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6年芜湖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芜教基〔2016〕39号):四、招生办法(二)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外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相关政策的通知》(芜政办[2014]21号)的要求,按照市教育局《关于贯彻落实外来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芜教基[2015]10号)办理。家长需持学生及其父母的户籍和我市的居住证,向居住证地址所在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提出就学申请,按照居住证地址统筹安排入学,购买房屋且户籍迁入的安排就近入学。
县教育局、中心学校、义务教育学校
11 开展全县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十六届全省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的通知》(皖教秘〔2016〕77号):本活动按学段分小学组、初中组、普通高中组和中职组,分别设置评选项目、创客项目和竞赛项目。“评选项目”是指使用计算机创作、设计、制作的数字化作品;“创客项目”是指在计算机辅助下设计和创作的体现多学科综合应用和创客文化的作品;“竞赛项目”是指中小学生按照命题要求编程,使智能机器人完成相关任务,符合“机器人”定义概念的各类机器人产品均可参加。 县教育局
12 开展文化、艺术科技、体育等公益活动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章程》第一章  第四条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的工作宗旨是:促进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事业,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推动青少年宫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的基本任务是:(一)团结和带领各地青少年宫,努力承担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的历史使命,推动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的理论研究、社会实践、组织建设、专业化建设、人才培养、公益活动和国际交流;(二)针对青少年身心成长的特点,开展富有特色和实效的教育活动,对广大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四有"新人;第二章  第八条中国青少年宫协会业务范围是:(一)团结和带领各地青少年宫,实施青少年社会教育,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二)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活动; 县教育局、县青少年活动中心
13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名单审核 《2016年芜湖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第六条 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县(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   《芜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芜教计〔2014〕27号)规定了申请、评审、公示、发放的具体程序,主要用于补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开支。 县教育局、县属义务教育学校
14 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校内资助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皖政〔2007〕74号):(五)进一步完善贫困学生资助措施。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中等职业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要继续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的校内贫困生资助政策,不得因政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抵减校内资助。
2.《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二、……(二)建立学费减免等制度。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3.《芜湖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2016年芜湖市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芜教助〔2016〕1号):二、……(四)校内学生资助制度。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中职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其中市本级公办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勤工助学、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县教育局、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15 县直学校及全县普通高中学校转学服务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因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学者,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传递到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转学申请和转学证明存根由原就读学校存档。迁入地学校凭迁出地学校转学证明安排学生就读。学生不得随意转学。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初办理,不得变更就读年级。第十七条  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第十八条  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学生登记表》。外省转入我省的,需持转出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的有效证明,接收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须重新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县教育局、县中小学
16 在校生学籍档案查询服务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义务教育阶段电子学籍档案。电子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县教育局、县中小学
17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发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小学和初中学生修业期满,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由学校发给《义务教育(小学)完成证书》、《义务教育(初中)完成证书》。
县教育局、县中小学
18 学生休学和复学服务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发给休学证书,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休学期一般为一学年。学生休学期满后,由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持休学证书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休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尚不能如期复学的,续办休学手续。 县教育局、全县中小学
19 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服务 1.《关于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指导意见》(皖教体〔2011〕3号):?开放学校应与当地街道(乡镇)、社区合作,有组织的向社区周边居民开放。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自行管理、与街道(乡镇)社区联合管理、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等方式实施开放工作。?开放学校应向社会公示开放时间、开放项目与收费标准。学校体育设施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开放的,应提前向社会告知。?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应将开放的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按隶属关系报教育、体育等行政部门备案。
2.《芜湖市关于市属大专院校中小学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意见》(芜政办〔2011〕33号):各市属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在确保教育教学、训练、竞赛、课外体育活动以及学校其他各项工作秩序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对其所拥有的具备安全开放条件的体育设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开放。
县教育局、各镇
20 学生证发放、补办 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补发。 全县中小学
21 学生在读证明出具 学生实际需要。 县教育局、全县中小学
22 学生在校成绩证明出具 学生实际需要。 全县中小学
23 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县教育局、全县义务教育学校
24 中小学学生健康体检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8〕37号):一、基本要求(一)新生入学应建立健康档案。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二)在校学生每年进行1次常规健康体检。(三)在校学生健康体检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医疗机构内。《芜湖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关于开展全市2016年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芜教基[2016]98号):各级教育和卫生部门负责对辖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的领导,教育行政部门按现有管理体制负责本地区所辖学校学生的体检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开展体检工作。各中小学校要认真组织、积极配合,合理安排,保证教学工作与健康体检任务均有序进行,确保在校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正常开展。 县教育局、县属学校
25 中小学生学籍卡建立及维护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第三条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县教育局、全县中小学
26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 《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的通知》(皖教助函[2016]20号):……资助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到校报到。资助款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 县教育局、公办普通高中
27 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服务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财教〔2016〕292号):二、主要内容。……按照“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实施”的原则,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杂费。
2.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意见的》(财教〔2016〕1501号):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下同)学杂费。免学费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对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学杂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县教育局、各普通高中
28 中考体育考试免考、缓考核实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5]633号文件)因肢残丧失运动能力的考生,可申请免考。申请免考的程序是:由考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免考缓考申请表》,注明免考原因,出示医院的有效证明,经家长、班主任签字和学校批准后,报当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时,必须安排2名以上的专门人员对免考考生进行目测,并由目测人签字。 县教育局、中考报名点学校
29 经济困难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审核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47号)第四条:县级资助中心收到学生借款申请后,在当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审查工作,审查合格的,即指导借款学生到代理经办行(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委托指定的银行)开设个人账户,…… 县教育局
30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1.《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四、教师资格认定(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1、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2、省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3、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4、受省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经国家批准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教师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拟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名单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五、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四)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的,由当事人在认定机构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书面的申请(附登报声明原件)。原发证机关对申请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证书的编号与原编号一致。(五)《教师资格证书》损坏并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坏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其编号为原证书编号。损坏的《教师资格证书》应造册登记,集中销毁。
2、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转发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教资[2016]3号)(一)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不规范或错误问题的处理原则:1.教师资格证书相关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须由原认定机构对证书信息进行规范和更正后,再进行定期注册网上报名。信息更正须由教师资格证书持有者本人或所在学校集体提出申请,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县教育局
31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申报名单审核 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教财[2014]4号)第八条 生活费补助每学期申请、评定和发放一次。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交经所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盖章确认的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收齐学生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成对申请学生的评审认定工作;……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经申请学生名单汇总表报送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第九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属学校生活费补助申请学生名单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学校。在审核结果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享受生活费补助寄宿生人数汇总表报送所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所辖地区享受生活费补助寄宿生人数分县(区)汇总表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要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承担的生活费补助资金,并在收到省财政拨付的中央财政资金10个工作日内,将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到位。生活费补助资金可由财政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也可由财政拨付到学校后,由学校发放到受助学生。 县教育局
32 学生乘坐校车照管服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县教育局
33 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服务 《安徽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皖教基﹝2016﹞10号):1.考试对象。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均须参加各科目学业水平考试。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 县教育局
34 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办理 1.《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4〕7号)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全文。
县教育局
35 师范类毕业生档案转递服务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第八条: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2.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关于填报皖籍外省高校毕业生(师范类)档案接收单位的函》(皖教毕指函〔2016〕6号):为进一步做好皖籍外省高校毕业生(师范类)的档案服务工作…… ,确保皖籍外省高校毕业生(师范类)档案准确、及时投寄和接收,现请各市、县教育局安排专人,于3月18日前,在线填报相关内容。我们将根据各市、县教育局填报的信息,作为毕业生派遣和档案寄送的依据。
县教育局
36 学前教育资助服务 1.《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二、资助内容: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2.《安徽省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市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市县学前教育财政预算也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后及时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本地和幼儿园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赘助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数据,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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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受侵申诉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十三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县教育局
38 中考理科实验免考核实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初中毕业升学理科实验操作考试工作的通知》: 十、免考规定 因肢残丧失实验操作能力或因伤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本次考试的学生,须持相关证明和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和考试主办部门核批后方可予以免考。(每年均发文开展工作) 县教育局
39 中考成绩查询服务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县教育局
40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材料核实转报
《安徽省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初审公示。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原民办教师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考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原民办教师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见附件2 )等相关材料报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第十四条:审核公示。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进行不少于二周的公示。县(市、区)教龄补助认定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上报设区市原民办教师教龄认定专项工作小组进行核定。第十五条:核定报批。设区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汇总表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县教育局
41 图书馆借阅服务 学生实际需要。 县教育局
42 公办高中孤儿学生免学费服务 《芜湖市教育局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公办普通高中孤儿和残疾学生免学费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助[2013]21号):一、 主要目标。……从2013年秋季学期开始,我市公办普通高中的孤儿学生和残疾学生实行免学费教育。 县教育局、公办普通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