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南陵县教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9-12-10 15:13信息来源: 南陵县教育局阅读次数:编辑:闻华琴 字体:【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许可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1.公示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教育部门网站和相关网站及办公场所公示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非学历教育机构等的举办、分立、变更、终止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受理环节责任:申请筹设民办学校,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3.审查环节责任:对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人提交的(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并将考察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决定环节责任: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5.送达环节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3.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4.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6.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7.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教师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245号令)附件4第6项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委托本科高校认定。
4.《安徽下放民办高职院校独立学院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权限通知》(皖教秘人〔2013〕20号)全省民办高职院校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一律委托合肥师范学院负责认定;独立学院拟聘教师的高校教师资格委托依托的本科高等学校负责认定。
    1.公示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教育部门网站及相关网站将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向社会公开,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办理。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受理环节责任: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申请报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现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给予确认;审查不合格的,退回材料,并当面告之申请人。
   4.决定环节责任: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5.送达环节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7.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教师资格考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2.《安徽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校车联﹝2012﹞1号)三、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第九部分:...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
    1.受理环节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查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监管环节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对不符合要求的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二条: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须休学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出具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应发给休学证书,并将学生休学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1.受理环节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查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监管环节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对不符合要求的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丧失撤消教师资格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第十八条:“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消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被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立案环节责任:有以下情形材料予以受理,(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二)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调查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3.审查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将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的意见或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收缴当事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在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教师资格的时间,并要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出相应记录。被撤消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五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要提供与撤销教师资格有关的证明材料,并按规定重新认定。丧失教师资格者,终身不得再次获得教师资格。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教育行政处罚有错误,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普通中小学学历证书、结业证书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1995年3月18日)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第十七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第九条 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1.立案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中对以下情况,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一是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涉嫌非法颁发或者伪造普通中小学学历证书、结业证书的违法行为;二是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
    2.调查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3.审查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教育部门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教育行政处罚有错误,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处罚     1、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3.《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在检查中对以下情况,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一是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涉嫌非法颁发或者伪造普通中小学学历证书、结业证书的违法行为;二是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
    2.调查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教育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封存。
    3.审查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审查,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不予处罚、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移送、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认真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环节责任:教育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教育部门应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教育部门依法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教育行政处罚有错误,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8 行政确认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的认定     1. 教育部《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2.《安徽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我省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3.《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育部2010年5月31日教职成〔2010〕7号):“第三条 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1.公示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确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将前款内容向社会公开,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办理。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审查环节责任: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理由;符合要求的给予确认,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对各校学生人数。
    4. 决定环节责任:对各校报送的学生学籍给予明确确认或不予确认。
    5.监管环节责任:及时动态掌握县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流动情况,加强管理,及时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确认的。
    4.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 行政确认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四号)第十三条:鼓励申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规定由政府予以补贴。     1.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人员实地考察、评审、论证,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县局办公会议研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环节责任:印发认定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监管环节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的。
    2.擅自增设、变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程序或条件的。
    3.因未严格审核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4.明知不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而审核通过并予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
    5.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 其他权力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年检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民办学校2013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4〕51号):“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年检工作按审批权限分别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     1.部署环节责任:布置全市各民办学校按照年检文件要求报送年检材料。
    2.受理环节责任:受理民办学校报送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对民办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年度检查结论。
    5.监管环节责任:应当按照民办学校规范办学的要求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1 其他权力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1.公示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等备案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将前款内容向社会公开,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办理。
    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5.监管环节责任: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
   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
   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