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教育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
县教育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调整 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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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
规范事项名称 |
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等,规范事项名称为: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除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类外); 2.实施依据增加3条: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2.《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皖办发〔2021〕28号);3.《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芜市办〔202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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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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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规范事项名称 |
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等,规范事项名称为: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除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类外); 2.实施依据增加3条: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2.《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皖办发〔2021〕28号);3.《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芜市办〔202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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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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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规范事项名称 |
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等,规范事项名称为: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除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类外); 2.实施依据增加3条: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2.《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皖办发〔2021〕28号);3.《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芜市办〔202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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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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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取消 |
根据2021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已无此项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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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5个子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取消 |
根据2021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已无此项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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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除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类外) |
8个子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3.《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皖办发〔2021〕28号)。 4.《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芜市办〔2021〕31号)。 |
增加1个大项8个子项 |
根据2021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等,增加1个大项8个子项,大项名称为: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除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类外);子项名称为:对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处罚;对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对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处罚;对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处罚;对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处罚;对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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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等十四类情形的处罚 |
14个子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增加6个子项;规范事项名称及实施依据 |
1.根据2021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等,规范大项名称为: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等二十类情形的处罚(除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类外);子项规范为: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对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处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处罚;对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对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对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对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对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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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等十四类情形的处罚 |
14个子项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增加6个子项;规范事项名称及实施依据 |
对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对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处罚;对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对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对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处罚; 2.将第2条实施依据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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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处罚等十四类情形的处罚 |
14个子项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
增加6个子项;规范事项名称及实施依据 |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四条 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3.实施依据增加3条: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2.《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皖办发〔2021〕28号);3.《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芜市办〔202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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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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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
规范事项名称 |
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等,规范事项名称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除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类外)。 2.实施依据增加3条: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2.《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皖办发〔2021〕28号);3.《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芜市办〔202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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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权力 |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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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
规范事项名称 |
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等,规范事项名称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除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类外)。 2.实施依据增加3条: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2.《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皖办发〔2021〕28号);3.《芜湖市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芜市办〔202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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