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确保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二条 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和发布;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和发布;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和发布;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和发布。
第四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府信息。
(三)书面回复不同意的,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五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