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籍山镇中心小学办学章程

发布时间:2024-03-31 16:46信息来源: 南陵县教育局阅读次数:编辑:何彬 字体:【  

南陵县籍山镇中心小学办学章程

 

序言

 

籍山镇中心小学创办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始建于古文庙所在地,初名秋浦小学,曾先后更名为城厢二小、韶山小学、南师附小、城关镇第五小学、城关镇中心小学,2004年更名籍山镇中心小学。下辖7所完小7所公办幼儿园。2013年初迁址到原南陵师范所在地(也是更早的古文庙所在地)新校园占地57亩,建筑面积12800平米。现有教学班45个,学生2200,教师120名,拥有运动场、报告厅、多功能、图书馆、科学、录播室、计算机室、美术室、音乐室、舞蹈室、乒乓球室、在线课堂、同步课堂、创客空间和班班通、彩屏信息发布系统、网络中心等。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有口皆碑,先后获省文明校园、省电教一类达标学校、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市文明单位、市绿色学校、市中小学办学水平评估优秀学校等荣誉,并被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命名为“全国校园足球定点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现代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南陵县籍山镇中心小学

 

学校地址:南陵县籍山镇惠民南路

 

学校性质:南陵县教育局公办学校;

 

办学目标:创造适合儿童的教育,关注每位学生的成长

 

校训:爱满天下——爱国,爱校,爱家,爱伙伴,爱自然

 

校风:学校是我们的家园,我们是学校的主人

 

教风:面向全体,着眼素质,手脑双挥,教学相长

 

学风:成功从这里起步,新星在这里诞生

 

 

 

第三条  校徽:

 

释义用中国传统印章的形式展现,印章 45 度倾斜,拼音与汉字入印,有传承又有创新,让图形具有了动感和强烈的升腾感,表现蒸蒸日上的发展态势。代表这所从文庙发展而来的历史名校不断探索创新之精神,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教育思想。

校徽构思巧妙、灵活,色彩亮丽、活泼、大方,充满张力、富有激情。形式严谨、饱满、具有灵性。图案主图似欢快奔跑的儿童,红和白的对比,相映生辉,富有时代特色。又与寓意学校以人为本办学理念相呼应。图案以籍山中心小学之“JS、中、心、XX”意象进行适度抽象变形耐人寻味漳河之畔、文风塔下、城市中心,一颗璀璨的教育之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按岗位编制设党组织书记、校长、副校长、主任、副主任、教师和其他工勤人员。学校设行政办公室、少先大队部教导处、总务处、信息中心等职能机构,其职数配置及具体职责依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配置标准、学校实际和相关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学校党组织是党在学校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负责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参与决定重大问题并监督实施,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贯彻落实。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人才培养、引进、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六)坚持五育并举立德树人德育为先的原则,做好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的警示教育、预防、监督和查处。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建立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且有效发挥作用的制度机制。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有关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安全、科研、后勤、人事、行政管理等工作。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安全、科研、后勤、人事等具体工作。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二)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提议副校长人选,聘任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维护学校秩序;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开展学校文化科普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加强干部、教师、员工等各类人员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八)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司其职团结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各处室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根据相关工作制度任命,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一) 行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各部门的协调安排工作:

 

1.协助校长完成学校总体计划总结的拟定;负责校历制作、学校大事记载整理、每周工作计划拟定与书写、行政会议记录等;

 

2.协助分管副校长完成队伍建设、人事、工会、党建、教代会等相关工作;

 

3.学校综合性对外接待安排拟定、会议安排、重大活动、会议的简报、纪要整理;

 

4.学校重大会议及成果记载统计,重大活动、会议的简报、行政会议记录及纪要整理、负责学校档案工作,负责学校各项值班安排等工作;

 

5.学校档案收集整理管理、学校整体性工作的相关宣传报道学校承担活动统计、教师获奖、学校获奖统计汇总工作;

 

6.收发并及时处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文件;

 

7.负责与督学联络,及上报督学相关材料,对外联络工作;

 

 

(二)少先大队部负责学校的德育及相关工作:

 

1.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制定并落实学校各项德育常规工作制度;

 

2.负责学生行为习惯的常规检查及考核,负责班级管理综合考核工作;

 

3.德育常规管理细则拟定及落实考核;学校及学生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等工作;

 

4.学校文化建设、宣传工作、班级文化建设与考核;

 

5.校园周边治理、校园安全保障、社区教育、疾控卫生保健、心理健康教育、家校工作、教育资助等;

 

6.学校体育、科技、艺术特色建设及其各项赛事组织及考核工作等;

 

7.学生各级评优、社会实践活动、德育档案整理与管理等工作。

 

 

(三)教导处(含信息中心)负责学校教学及相关工作:

 

1.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各学科的课程标准,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

 

2.教学常规管理细则拟定及落实;负责落实全校教学日常常规检查工作;对教师教学过程及成效进行综合考核,期末教学、绩效的统计核算工作;

 

3.小升初工作整体策划部署落实工作;负责小一招生工作,小一分班工作;教材、教师用书、教辅资料、试题等收发工作;

 

4.大型教学活动的安排与部署、组织实施、总结等工作;

 

5.教师工作量核定;负责教师工作安排、教师专业培训安排外出教师培训审批;教师请假或外出学习临时性调课安排和协调工作;负责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6.学校信息化建设及管理的相关工作,校园网络管理维护工作;

 

7.教研组建设和考核,教研活动管理;

 

8.负责课题申报立项、过程性管理、科研档案资料收集整理,成果申报及推广等工作;

 

9.做好全校特殊教育学生的资料收集、报送、管理工作;

 

10.作业本征订、发放和日常和期末试卷征订、发放、存档工作;

 

11.学生学籍和入转学管理等相关统计上报工作;各类考试考务安排、考场布置,组织实施等工作。

 

 

(四)总务处负责学校财务后勤工作

 

1.为教育教学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安全、采购、卫生的管理,负责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和维修等工作;

 

2.办理教职工的调动、转正定级、工资变更及离退休等手续,医疗门诊报账工作;

 

3.物业管理;负责后勤人员定期学习及总体协调及考核工作;

 

4.基建维修、固定资产、校产统计、设施设备等建档、清查等;

 

5.校园绿化、节能减排和教室、功能室安排;

 

6.协助分管副校长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7.负责退休教师活动安排、走访慰问等;

 

8.订购和发放教学用品、书本、体育医疗用品等。

 

 

 

第八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激发教师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学校工作和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等管理办法。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行政班子成员是党外人士的,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行政班子成员是党外人士的,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依法处理,由全体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发展状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倡导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如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依规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积极发挥法律顾问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学校法律顾问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校教育教学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既要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和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的原则,又要坚持因材施教和以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学科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各班德育常规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行为习惯养成等日常管理工作。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教研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德育常规管理为基础,活动为平台,开展富有特色的校本化的德育管理,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学校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群众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 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学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第十八条  学校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每周一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学校加强法治教育,强化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意识和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组建相应社团,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由少先大队部进行过程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特色发展。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着力保障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和《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办法》的规定,每学年开展覆盖本校各年级全体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和数据上报工作以及组织学校体育工作自评,及时改进学校体育工作,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做好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和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制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开展学生卫生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生活和卫生习惯,控制近视率、肥胖率,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在校园内全面实施禁烟。学校定期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实行严格的教学管理制度。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严格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执行课程计划,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一学期只进行一次期末考试(一、二年级不组织书面测试),实行等级制评价,分优秀、良好、合格和待合格四级。不公布考试名次,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建立教学资料管理制度,统一选用和征订经审查通过的教科书、教辅资料和学具,不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和用品。建立严格的学业负担监控机制,落实双减政策。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课程计划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使用国家教育部门审定的九年义务教材,并按规定使用地方教材校本教材。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每个教学班设置班主任和辅导员,协同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要同各科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行、学业和健康等方面的情况,协调配合对学生实施教育。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强化学生基础素养培育,重视学生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通过体育课及大课间锻炼等其他形式的体育活动,培养学生终身锻炼的意识,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结合艺术学科课堂教学、艺术社团活动、校园艺术节、艺术社会实践活动等,培养学生积极健康审美情趣,发挥美育功能,提升艺术修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劳动教育,务使学生增强劳动意识,提高劳动能力,养成劳动习惯。

 

第三十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卫生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改善卫生保健和心理健康设施条件,保护学生身心健康,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方式测评教学质量。学校要建立德、智、体、美、劳等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利用校外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革命纪念馆等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课外活动。

 

第四章  学校财产、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全额财政拨款。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仪器、图书等,归学校专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学校每学期应定期对校舍进行检查和维护,依照相关规定向社区开放学校资源。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校长办公会、学校党组织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及相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应科学管理、合理使用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学生费用,任何人不得向学生乱收费。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设备、物资应统一建立账目,健全管理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实行责任管理,严格物品申购、验收、入库、报账、使用等程序,及时做好财产增减、变更和盘点等手续。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育要同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教育体系。学校、教师可以通过家委会、家长会、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发挥家校合育功能。

 

第三十九条  学校可以争取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参与学校管理,为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六章  教师和学生

 

第四十条  学校教师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教师应为人师表,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应当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聘用(劳动)合同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管理、聘任合同制,通过考核、奖励、处分、培养和培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素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工资分配、福利待遇、考评奖励等制度,确保教职工依法享有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和奖励政策的相关规定。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申诉制度,确保教职工依法享有对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进行申诉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接受教育的义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为规范和学校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在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发展等给予评价,实施奖励或处分。学生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学校党支部讨论审定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施行。

 

 

 

本章程的修改应由校长、校长办公会或三分之一及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发起修改动议,并按本条第一款的决策程序通过后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长办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