籍山镇中心初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般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协调的原则,努力构建以公益目标为导向,内部决策规范、激励机制健全、外部监管有力的治理结构,统筹科学配置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第四条 本章程是籍山镇中心初级中学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对学校全体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五条 学校全称为籍山镇中心初级中学;简称:籍山镇中心初中;英文译名为Jishan Town Central Junior Middle School;地址为南陵县秋浦大道与太白大道交汇处西南角;邮政编码为241300。
第六条 学校以“文明、勤学、求实、创新”为办学理念,以科研为先导,以“博学、尚德、敬业”为教风,以“好问、善思、乐学”为学风,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兴趣 广泛、性格豁达、信心十足的对个人、家庭、社会、国家勇于担当的一代新人。
第七条 学校以明确的办学理念和规划,坚持“办社会满意的家门口的学校”的办学定位,依法治校,以良好的师德增强育人魅力、以健全的制度提升育人能力、以创新的科 研挖掘质量潜力、以特色的亮点扩大办学张力、以大胆的改革增强办学实力,把学校建设成“学校有德量、升学有质量、教师有素养、学生有教养”的充满活力的校园。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组织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的“三位一体”管理体制,实行校长负责制下的“县管校聘”制度。
第九条 教育局为籍山镇中心初级中学的举办单位,并行使具体管理权力。
第十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为籍山镇中心初级中学的法定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章 办学原则、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原则: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二条 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实施初中义务教育, 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开展初中学历教育和相关社会服务。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教育局的权利:
(一)提出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校长、副校长;
(三)审核学校章程草案;
(四)监督学校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学校改革创新, 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学校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学校实 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六)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教育局的义务:
(一)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校,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学校提供稳定增长的办校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校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学校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学校宗旨,维护学校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党的建设
第十八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南陵县籍山镇中心初级中学支部委员会,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南陵县教育局党委,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主持党委党支部全面工作;设副书记 1 名、委员 3名。委员中设纪律检查委员1名,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 3 年。
第十九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二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行使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和落实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和监督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学校的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
(二)负责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健全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双重组织生活和谈心谈话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提高领导班子推动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的能力。
(三)学校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
学校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四)支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协调学校内部关系,化解各种矛盾,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学校领导班子、教职员工的团结,共同推动学校事业健康科学发展。
(五)领导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六)领导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的工作,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做好党建带团建工作。
(七)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切实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学校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党支部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3 名。校长、副校长由上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二十七条 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定,学校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于重大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书记也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党校办,党校办公室内设机构,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校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党小组长。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学校的改革、发展、管理等方面的重点业务和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二)研究学校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研究财务年度计划、预算、专项指标分配、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财务事项。
(四)统筹安排年度重要工作部署及重大活动开展。
(五)研究报请市教育局及其他上级机关文件,审议和审定报送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文件。
(六)研究学校和报上级的评优评先以及批评通报等重大问题。
(七)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有关重大事项。
(八)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需要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校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学校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校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三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 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长室、副校长室、办公室、教学处、德育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设主任、副主任。其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报教育局审批后由校长聘任,任期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研组和年级组,设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班主任,实行聘任制,原则上一学年一聘。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组织。学校工会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共青团、学生会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学校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职工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学校工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职工大会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制定情况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设工会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委员两名;设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一名,委员两名;设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一名,委员两名。工会干部由全体职工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3 年。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校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学校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情况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校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五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局有权决定解散学校: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因章程第四十六条所列事项需终止的,由教育局决定解散学校,并向市委编办提出申请,由市委编办撤销,然后学校组建清算组,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真实、完整、及时向学校教职工及社会公开学校章程、年度工作报告、重大决策及主要业务活动情况等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学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籍山镇中心初级中学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教育局审核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