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各民办学校、安师大附中、附小、附幼:
为推动全市中小学校务公开工作,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更好地发挥学校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中小学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全面加强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推进教育系统信息公开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校务公开、促进依法治校、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是接受群众监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努力构建和谐校园,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全市中小学要切实提高对信息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按照市政务公开办关于信息公开的要求,积极探索信息公开的新思路、新做法,认真做好信息公开的各项工作,在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等方面不断积累经验。
二、完善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公开信息
1.建立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校长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要落实专人承担信息公开的各项具体工作,结合学校实际,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努力提高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2.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稳定的信息,学校不得公开。但是经个人同意公开或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个人隐私等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学校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现不利于校园安全稳定的虚假或片面信息,要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澄清。
3.建立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制作信息时或者获取信息后,要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应公开。对有关信息难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确定公开的,要明确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公开受众等;确定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
4.建立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对于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建议、咨询等,学校要认真予以回复。
三、突出重点,做好主动公开
信息公开内容要随着社会进步和教育改革深入,及时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重点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1.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2.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3.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俭学和学费减免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5.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6.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7.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
8.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四、积极探索,丰富公开载体
1.学校公开信息要优先利用学校网站,不具备单独设立学校网站条件的,要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网站公开信息。要综合利用学校公告栏、电子显示屏、校内广播、微信公众号增强公开实效。
2.学校要将与学生有关的基本制度规定进行汇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通过召开家长会、发送书面通知、信函等方式将重要信息告知学生家长,或通过微信公众号、QQ群、微信群等新媒体互动平台及时发放。
3.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通过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教职工大会、学生家长会等形式听取意见。
五、组织保障
1.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的信息公开工作,将中小学校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纳入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于每年7月中旬和12中旬进行一次信息公开(校务公开)工作总结,上报市教育局办公室。
2.加强保障。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制定相应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3.加强监督。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对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学校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等行为,大力推广信息公开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长期、规范、深入开展。
2020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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