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陵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4 10:10信息来源: 南陵县教育局阅读次数:编辑:何彬 字体:【  

南陵县财政局文件

财行〔202239

 


关于印发南陵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

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大浦试验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南陵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政〔202241号),经研究,决定建立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适用于县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行政事业单位)。

二、配置标准释义

(一)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满足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家具。

(二)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配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数量。

(三)价格上限标准:是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四)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不得更新。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效益。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确无法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按照《南陵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政〔202241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更新购置。

三、工作要求

(一)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是县本级预算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审核审批资产处置事项的基本依据。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一律纳入年度预算,未列入预算的不得配置资产。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保障需要、节俭实用和节能环保的原则,从严控制配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和高档家具。

(三)因工作需要确需超标准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或需配置单价5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1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专用设备或家具的,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配置。

(四)单位现有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可继续使用,待到报废后,一律按照标准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四、其他事项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规定配置资产的,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1 号)《南陵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政〔202241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县财政局负责根据国家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配置标准。

(三)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南陵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2.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审批表

 

 

2022831


附件1

南陵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

家具配置标准

 

一、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1.台式电脑,按编制内实有人数每人台配置,另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配置单位涉密电脑等公用台式电脑,但台式电脑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150%,台式电脑使用年限不得低于8年。一般台式电脑价格不超过5000 元(涉密设备除外,下同)。因工作需要处理图像、视频工作的可适当配备高性能电脑,原则上价格不超过8000 元。

2.笔记本电脑,原则上总数不得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50%,价格不超过6000元,使用年限不得低于8年。若因外勤工作需要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的,应当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

3.打印机,A4 打印机数量不得超过单位在用办公室数量,价格不超过2500 元;因打印票据等工作需要可配置针式打印机,价格不超过3000 元。打印机使用年限不得低于8年。

4.中高速复印机,数量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价格不超过20000 元,使用年限不得低于8年或复印30万张以内不予更新。

5.传真机,价格不超过2000 元,使用年限不得低于8年。

6.投影仪,价格不超过10000 元,使用年限不得低于8年。

7.扫描仪,价格不超过2000 元,使用年限不得低于8年。

8.数码相机,价格不超过5000 元,使用年限不得低于8年。

9.数码摄像机,价格不超过8000 元,使用年限不得低于8年。

10.电视机,价格不超过4000 元,使用年限不得低于8年。

11.碎纸机,价格不超过800 元,使用年限不得低于8年。

12.空调,已配备中央空调的原则上不再配置独立空调。无中央空调的每间办公室可根据使用面积配备相应功率的空调,顶层或西晒的办公室配备空调功率可适当上调。1.5匹空调价格不超过35002匹空调价格不超过6000元,3匹空调价格不超过7000元,5匹空调价格不超过9300元,空调使用年限不得低于8年。

二、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1.办公桌椅,按财政供给人数每人套配置,其中科级及以上办公桌椅价格每套不超过2500  元,科员及以下办公桌椅价格不超过1500元,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

2.沙发(含茶几),单位根据实际来访接待工作需要,可配置沙发,每组沙发总价不超过5000 元(其中三人位沙发不超过2000元,双人位沙发不超过1500,单人位沙发不超过1000元,茶几不超过500元);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

3.桌前椅,根据来访接待工作需要可配置桌前椅,每张价格不超过400 元,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

4.文件柜(书柜),根据办公室存放收纳工作需要,可配置书柜(文件柜),其中五门柜每组价格不超过2000 元;双门文件柜,每组单价格不超过500 元。文件柜(书柜)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

5.保密柜,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配置,价格不超过1600 元,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

6.茶水柜,每个办公室可配置个茶水柜,价格不超过500 元,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

7.会议桌,根据会议室大小配置,每平方米价格不超过500 元,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

8.会议椅,根据需要配备,每把价格不超过400 元,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


附件2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审批表

(参考样式)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

基本

情况

编制内实有人数

 

财政供给人数

 

办公及业务用房

间数(间)

 

会议室间数(间)

 

申报

配置

资产

情况

序号

资产名称

现有

数量

申报配置

数量

金额

(元)

配置方式

1

 

 

 

 

 

2

 

 

 

 

 

3

 

 

 

 

 

4

 

 

 

 

 

 

 

 

 

 

申报

单位

意见

 

主管

部门

审批

意见

 

资产管理审核人意见:              财务管理审核人意见:     

 

 

 

                                  单位负责人意见:

 

 

备注:根据《南陵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资产配置程序”规定,申报单位需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主管部门审批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按照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取得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