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城东实验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26 17:00信息来源: 南陵县教育局阅读次数:编辑:何彬 字体:【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管理规程》、《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籍由教务处审核、编制、管理,并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由教导处具体负责,设立学籍档案,严格管理,妥善保存。

第三条 我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及通知精神,招收符合我校招生政策,年满 6 周岁(以每年的 8  31 日为界)的儿童免试入学一年级;招收符合我校招生政策的七年级学生免试入学。一般情况下,学校不得招收不适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必须凭《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办理新生入学手续。残疾适龄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同步实施义务教育,完成规定的年限教育,并适当放宽入学年限。学校不得拒绝在本学区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应当接受在学区内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

第四条 新生注册后便取得学籍,编列学号。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电子管理系统。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第五条 学校的招生服务区域由南陵县教育局划分确定。

第六条 中、小学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式为单式。学校规模应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便于管理,提高办学效益。

第七条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内由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上三个月以下由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并附医院诊断证明报校教务处审批。

第八条 学生因家长调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转学由教办教导处负责审核,并按指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转学程序:1.县内转学:由家长联系转入和转出学校,双方校长在转学联系单上签字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出具转学证书,随带户口簿(户籍证明)到教务处办理手续,转学证书由转入学校保管,回执由转出学校存档;2.县外转入:由家长联系转入学校,在征得校长签字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出具盖有公章的转学证明,并随带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该生的学籍档案(义教卡、健康卡、学生评价手册)到教务导处办理入班手续,转学证书由教办教导处收下保管,转学证书回执由家长送()回转出学校,无正常手续的学生学校一般不予接收;3.转出: 由家长联系就读学校,就读学校出具转学联系单并签具意见后,由家长持转学联系单、转学证书到教办办理转出手续,家长到转入学校办妥手续后,回执由教办回收,家长凭转学联系单到原就读学校领取相应的学籍档案。4.无论何处转入,学生必须符合我校招生政策。

第十条 学生因病(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生休学、复学审批表》,经学校查证属实,所在学校教务主任签字同意后,交教务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县教育局普教科批准,发给休学证明书。初中毕业班的学生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一条 初中、 小学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限,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但不得转学。

第十二条 休学期满后,休学生必须持休学证书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向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编入适当班级就读。期满不能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

第十三条 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动员复学并向校长报告,由学校配合当地政府依法督促其复学,并坚持学满规定年限。

第十四条 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一律不办理退学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档案,每学期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成长档案。

第十六条 对学生的评价,包括综合素质和学科学习业绩两个方面。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学科学习业绩考核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期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可以多次, 以最好成绩记入学生成长档案。毕业班学生的补考时间,在学期结束前进行,其它年级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第十九条 小学在校生一学年升一级。

第二十条 对修完小学规定课程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由学校根据九年制义务教育之规定,直接送入相应的初中入学同时转出义务教育登记卡等。对修完初中规定课程的学生发给由省教育厅统一式样、印制的毕业证书。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下一学段学习。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一定荣誉的,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记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较好发展且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发给奖状。

第二十三条 有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有心理健康问题的学生应通过心理咨询,或申请有关部门进行诊断,及时加以调整或治疗。

第二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将学生的不良行为记录入档。

第二十五条 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