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家发中学办学章程
序言
南陵县家发中学于1958年建校,当时命名为“南陵县第一初级中学”,1962年与原南陵农校(校址在戴汇公社童村街)合并,更名为“南陵县家发初级中学”,1972年开始招收高中学生(二年制),保留初中部,改名为“安徽省南陵县家发中学”,1985年该校高中部改为三年制。1997年2月,学校更名为“南陵县第三中学”。2010年8月恢复校名为“南陵县家发中学”。2018年8月启动家发中学迁址新建,2022年搬入新校区,新校区校园占地76138.2平方米(114.21亩),校舍建筑面积36149.62平方米。老校区占地面积39509平方米(59.2亩),校舍建筑面积13286.7平方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建立中小学校校长党组织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陵县家发中学,简称:家发中学。老校区地址为:南陵县家发镇茶林村;新校区地址为:南陵县太白大道与秋浦大道交叉口。邮政编码:241300。地址:芜湖市南陵县秋浦大道与太白大道交汇处西南角。
第三条 学校直属南陵县教育局管理,学校工作接受县教育局的领导、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本校是一所普通完全中学,由国家举办,属国有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本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学校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 学校高中部面向全县招生,招生对象为县域范围内所有在籍初中毕业生,初中部暂时停招。学校招生规模2500人左右,48个班。按照师生比例配备相应教职员工。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办学目标:将家发中学办成高质量、有特色的现代化区域性示范学校。
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校训为勤奋 严谨 求实 创新
校风:励志博学 求真崇高 文明进取
教风:立德树人 爱岗敬业 严谨治学
学风:爱国守纪 勤学乐学 精益求精
第二章 学校党组织
第八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南陵县家发中学党总支部委员会,由家发中学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南陵县教育局党委,学校党总支设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设副书记1名、委员5名。委员中设纪律检查委员1名,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学校党总支和县教育局纪检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九条 学校党总支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3名(职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校长、副校长由上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 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 年度工作计划;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组织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任期内的实施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 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有效组织教学,加强教育管理,推进学校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工作的改革;切实提高教职工政治业务素质,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 健康、安全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
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 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 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 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 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重视培养青年干部,落实青年教师的培养措施的教师全员继续教育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加强后勤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加强学校综治工作常规管理;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 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提议研究、报告重大决议拟定执行情况, 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依规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定,学校党总支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于重大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总支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书记也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学校党总支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总支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
学校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党总支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总支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学校校务委员会对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报告,对重大教育教学改革及涉及学生、家长、社区工作重要事项的决策等提出意见建议,完善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七条 按照上级工会规定,依法成立家发中学工会委员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协助党总支、行政开展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工作。学校工会委员会应成为教职员工与学校党总支、行政之间的连心桥和职工之家。按照南陵县教育工会的批复意见,学校工会设委员5名,其中主席1名,组织委员1名,宣传委员1名,文体委员1名、经审委员1名。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三年一届,可连选连任。所有在职教职员工均为工会会员,参与工会所有活动,享有工会会员的所有权利。工会委员必须在编在职会员中选举产生。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形式实行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教职工有权对学校各项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教代会代表,必须是占编在职教职工中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名额按照各工会小组会员人数的20%下达,由各工会小组组织民主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中,女性代表、老中青各年龄段代表适度兼顾。代表资格必须经学校党总支委会审查同意后,方能作为教代会正式代表参与相关会议,行使正式代表的权利。教代会代表三年一届,可连选连任。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权限:
(一)审定学校的机构设置、办学方向、办学规模及发展规划。
(二)审定学校教育经费的预算决算。
(三)审定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等重大措施。
(四)监督学校领导,中层干部及其它管理者认真履行职责。
(五)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行为和财务工作。
(六)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七)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室(党建办)、教务处、政教处(创建办)、总务处(资助中心)、教科室和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其负责人选任由学校党总支提名,按照南陵县干部管理相关规定权限做好工作。校长办公室、党建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第十九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融合,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设置课程;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五)开设心理健康课以及相关特色课程等。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学校设立教师及学生的申诉、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师生的信访投诉案件。申诉调解委员会一般由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政教主任、团委书记、年级组长、教职工志愿者等组成。涉及教职工事宜,由办公室牵头受理;涉及学生事宜,由政教处牵头受理。
学校履行校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校园安全书记、校长安全工作负责制。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实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加强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三条 按照省教育厅、县教育局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学生通过报名考试,达到录取成绩,办理正式入学手续,视为获得本校正式学籍。本校高中部学制三年,学生在校学满三年,修满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操行成绩合格,学校发给毕业证。未学满三年,学校可发给肄业证。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由行政会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决定,并记入学籍档案。处分一年以后,学生可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学校行政会再根据表现情况讨论是否撤销处分。学生凭医院证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转学按照省教育厅、县教育局规定办理。招生录取和学籍管理、毕业证发放等工作归口学校教务处。
第二十四条 本校所有学生均享有同等教育权利,学生合法权益应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学校有监护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校学生必须履行学生应尽的义务,按照规定缴纳费用,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品学兼优学生,学校可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在某个领域有特别兴趣和才能的学生,学校可为其提供特别工作室助其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教师选调录用,严格按照县教育局教师招聘录用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教师过程性考核分三个层面:学生满意度测评。班级所有学生参与对教师的满意度问卷测评,每学期一次。家长满意度测评,原则上全部家长参与对教师满意度测评,每学期一次。学校综合评价,根据教师师德师风、爱岗敬业、学生考试成绩、教育科研等方面综合评价,每学期一次。教师过程性考核工作归口学校教务处。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级、干部选任的重要依据。对学生、家长意见大的教师,年级组、学校应及时调整教学岗位。职员工人的考核评价归口学校总务处。
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 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 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所有教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三年一签,签订时间一般在每年八月份,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双向选择制度。教职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无重大违纪违法事件,原则上第二次签订合同即签订长期劳动合同。要调离学校或辞职离校的教职员工,需要提前一年申报。对拒不接受学校工作安排,不遵受劳动纪律,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学校有权中止劳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工作归口学校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学校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852.6万元。
学校属公办学校,其教育经费全部来自于财政划拨,学校非税收入全部上缴县财政,需用资金向县财政局专项申请划拨。
第四十条 学校校产总管归口总务处。按照使用与管理同责的要求,针对各项具体校产管理作以下界定:教室、教师办公室及年级会议室归口年级组管理,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历史、地理、心理健康教育场地、电子阅览室、试卷扫描室等归口教务处管理;计算机教室、录播教室、网管中心等归口信息中心管理;学生宿舍、体育馆、收发室、地下车库和体育、音乐、美术、器材归口总务处管理;多功能报告厅、大小会议室、综合档案室归口办公室管理。校园电视台(广播室)、保安室、监控室、停车场等归口政教处管理。所有管理者均有管理责任,凡无故损坏、遗失均将受到追责。所有校产均属国有资产,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占学校校产。学校对侵占、损坏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依规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执行细则见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章程的修订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讨论、通过。学校党总支会议讨论审定后,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后实施。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章程制定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
(四)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
(五)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六)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