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教育局关于印发《南陵县教师发展中心信息装备室非政府采购项目内控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局机关二级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县教师发展中心信息装备室非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提高工作实效,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南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陵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2023〕23号)《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财采〔2023〕45号)文件精神,以及县教师发展中心信息装备室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印发《南陵县教师发展中心信息装备室非政府采购项目内控制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后期如有修改,县教师发展中心信息装备室将实时进行调整。
南陵县教育局
2024年3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陵县教师发展中心信息装备室非政府采购项目内控制度(试行)
第一章 说明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提高工作实效,根据有关法律规范、文件,结合信息装备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局机关二级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考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控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预算在政府采购限额3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非政府采购项目,且实施主体为信息装备室的,适用本办法。
非政府采购项目:限额30万元(不含)以下且未被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
政府采购限额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有调整的,依据调整后执行。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三条 根据不同预算按照下列方式执行:
(一)领导审批直采:1万元(不含)以下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南陵县教师发展中心信息装备室非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采用直采的方式,与供货商签订合同,进行采购。
(二)集体决议直采:1万元(含)以上、3万元(不含)以下,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填写《南陵县教师发展中心信息装备室非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与供货商签订合同,进行采购。
(三)公开挂网采购:3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填写《南陵县教师发展中心信息装备室非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采购信息。根据项目特征,可以采用最低价法、平均价法、综合评分法、单一来源等方式实施采购。
最低价法:符合条件的有效报价最低优先原则。
平均价法:符合条件的有效报价最接近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值优先原则。
综合评分法:符合条件的有效投标文件综合得分最高优先原则。其中货物类价格分占比不得低于30%,服务类价格分占比不得低于10%。
单一来源:只能从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四条 信息装备室在每年年底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拟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等逐一列出,汇总后报财务股。
第五条 采用公开挂网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7个日历日。
第六条 在公开挂网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
第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报局党委会审议。
第八条 采取挂网招标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原则单一的项目,即以最低价法、平均价法等价格作为评审原则的项目,评审小组由分管领导、财务股代表和信息装备室代表3人组成;评审原则涉及综合评分的,即以综合评标法为评审原则的项目,评审小组应由省库专家3人组成。评审小组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资格供应商名单。评审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
(三)评审。评审小组对符合资格供应商进行评审,并按照优先原则,推荐首选供应商和备选供应商。
项目评审过程,主动接受驻县教育局纪检监察组监督。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信息装备室将首选供应商发布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个工作日。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九条 采购合同适用民法典。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应当由县教师发展中心法人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条 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得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补充合同金额达到1万元及以上的,应当经局党委会审议。
第十三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信息装备室应当组织验收小组对供应商的履约进行验收。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验收小组的成员组成,参考评审小组成员的组成。
第七章 质疑与投诉
第十五条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信息装备室提出询问,信息装备室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信息装备室提出质疑。
第十七条 信息装备室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 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县教育局纪检部门或者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信息装备室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条 投诉人对相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相关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报账流程
第二十一条 填写《南陵县教师发展中心信息装备室非政府采购项目情况一览表》,经领导审核通过后,报财务股走账。
第二十二条 信息装备室统一实施采购的货物配置到学校的,信息装备室将货物配置明细情况同步下发至学校,抄报局财务中心,并督促学校做好资产登记。
第九章 资料存档
第二十三条 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南陵县中小学徽采商城采购管理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教备〔2020〕1号)同时废止。
南陵县教师发展中心信息装备室
非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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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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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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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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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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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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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装备室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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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股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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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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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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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说明:
1.领导审批直采:1万元(不含)以下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填写《非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采用直采的方式,与供货商签订合同,进行采购。
2.集体决议直采:1万元(含)以上、3万元(不含)以下,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填写《非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与供货商签订合同,进行采购。
3.公开挂网采购:3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填写《非政府采购项目审批表》,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采购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