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南陵县工山镇中心小学章程
(2022年12月校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党政联席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及办学性质:学校名称是南陵县工山镇中心小学,又名工山镇明德小学。是经县机构编制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属于全民事业单位,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完全小学,学制为六年。
学校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街道 邮政编码: 241319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三条 学校办学宗旨及理念:秉承“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以“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为宗旨,培养和发展学生,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 学校教育方向: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育人质量。
第五条 学校的教育培养目标是:培养学生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我管理、分辨是非能力。培养学生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基本的生活、自然和社会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具有合理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讲究卫生的习惯,练就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爱好和健康的审美情趣,以及热爱自然、热爱生活的思想情操。
第六条 学校办学的整体奋斗目标是:发展学生,发展教师,发展学校。努力把工山镇中心小学办成具有科学的教育理念,优秀的教师团队,先进的教学实施,优美的校园环境、规范的学校管理、一流的教育质量的小学。
第七条 学校文化及思想:
校 徽:
校徽: 以“红、绿、蓝、白”为基调,结合学校的“红”山特色打造、工山地方乡土文化和未来发展规划等方面来创意思考。
校 歌: 《工山镇中心小学校歌》。
校 训: 明德 求真 博学 创新。
校 风: 民主 和谐 团结 互助。
教 风: 爱生 敬业 严谨 善教
学 风: 尊师 守纪 乐学 善思。
校 刊 物: 《雏韵》
我们的思想:学校是我们的家园,我们是学校的主人。
我们的追求:成功从这里起步,新星在这里诞生。
我们的同学:安全、卫生、自主、和谐。
我们的老师:团结认真,教学相长。
我们的教学:关注每一个孩子的成长,创造适合儿童的教育。
我们的课堂:平等和谐,生动活泼,精讲精练,有趣有效。
我们的管理:以人为本,德法并举;严谨规范,务实创新。
我们的措施:优化校园文化,提升办学水平。
我们的特色:以体健身,以球育人的足球特色文化以及结合工山地方特色乡土文化来建设。
校园的风尚:写规范字,说普通话,做文明人。
我们的宣言:让校园彰显明德活力,让教师品味精彩人生,
让学生拥有金色童年。
第三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八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般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 九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南陵县工山镇中心小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县教育党委,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设副书记1名、委员3 名(副书记职数及委员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上级党组织批复的职数设置)。委员中设纪律检查委员1名,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陵县工山镇中心小学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 3名(职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校长、副校长由上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四条 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定,学校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于重大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书记也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党政办、总务处等内设机构和教导处 等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政办(党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小组长。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德育处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提请学校党支部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教育教学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条 学校教导处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导处每学期应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确定教育教学研究目标、管理目标和质量目标,制订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年级组、教研组开展工作;督促、检查、考核各科教师的工作;对全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颁布的教育教学大纲,指定或自选、自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学校教育教学严格按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计划》和校历安排学期工作。学校教育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注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都能得到良好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德育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校长负责,全体教工共同参与,以《小学德育纲要》及《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为依据,认真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纲要》,把培养有道德、有理想、有纪律、有文化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学校德育的根本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每个教学班设班主任,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要加强同各科教师及家长的联系,定期进行家访,协调配合对学生进行教育。班主任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写出评语,以鼓励进步为主,并指出努力方向。
第二十四条 学校相机设立教育科学研究室,具体指导和管理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组织教师学习现代教育理论和教育思想,普及教育科研知识和方法,鼓励教师进行教育科学研究,积极开展素质教育的实验研究。
第二十五条 认真贯彻“课程改革”精神,切实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努力提高各学科教学质量。健全各级教研组织,保证校本教研活动的正常开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准。
第二十六条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严格按照《学校教学流程管理要求》及相关规定认真抓好各教学环节的管理,组织好教学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加强学籍管理,严格控制流生,并建立好学籍管理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小时。课余和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课后作业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努力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课程计划和标准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教导处每学期中期组织各学科质量监控,期末组织各学科考查。建立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教师应加强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心理辅导和学习辅导。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抓好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科技教育等课堂教学同时,组织各类兴趣小组活动,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的指导,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个性。
第五章 考试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和班级不得组织周考、月考、单元考试等其他各类考试,也不得以测试、测验、限时练习、学情调研等各种名义变相组织考试。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期末考试其中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学校可以按照上级管理部门、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向学生收费。
第三十二条 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按上级规定管理使用经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认真做好经费预算和决算,提高使用效益。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严格执行经费使用审批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四条 总务处是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校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搞好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七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教师必须具备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其他职工必须具备国家颁发的各类上岗证书。学校要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职工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福利待遇,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 教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教师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学校为教师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教师应具有终身学习的观念和终身学习的能力。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对学校工作有意见可以向校长、党支部和工会反映,也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学校任何一级管理部门都应虚心听取意见并即时予以处理,不能阻挠教职工反映意见。
第四十条 新教师来校任教见习期间,由学校配备教学骨干带教,新教师应努力提高自己的实际教学能力。同时学校还要重视对骨干教师的培养。
第四十一条 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工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建立相应奖惩制度,考核结果将作为各项推优条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县聘校用”。
(一)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订“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确定劳动关系,逐步形成人员流动能进能出、职务岗位能上能下、工资待遇能高能低的用人机制。
(二)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在县教育局下达的编制数内,聘用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并根据有关规定与其签订不同年限的聘用合同。凡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在合同期内,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但同时也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县教育局规定的招生制度和对口升学制度。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并按规定管理学生的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将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标准化建设,搞好班级设置。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并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的校规校纪,并自觉接受学校的常规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定期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学生,在进行教育的同时,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确有特殊原因阻碍进步的学生,学校采取帮教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减免学杂费等的帮助;对留守儿童、单亲儿童进行关爱行动,切实践行“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思想理念。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对未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肆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加强对学生的卫生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注意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章 学校、社会、家庭
第五十条 学校应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学校应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成立家长学校,指导和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校长指导下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和教代会通过,报县教育局审批后施行;若有与法律、法规不一致,应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上级批准之日起施行。